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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地方法规2022-10-14 · 共 7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10-14
贵州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7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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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走出具有贵州特色的乡村振兴之路,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乡村振兴促进法 》 和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开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 条例 所称乡村,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外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和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综合体,包括乡镇和 村寨 等。
第3条
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完整、准确、全面贯彻 新发展理念,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统筹解决地区差距、城乡差距、收入差距, 建设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样板区 , 推动 高质量发展 , 促进 共同 富裕 。 促进乡村振兴,应当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改革创新,坚持因地制宜、规划先行、循序渐进,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 充分发挥乡村在保障农产品供给和粮食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传承发展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等方面的特有功能。
第4条
全面 落实粮食安全和耕地保护 责任制 , 严格粮食安全 和耕地保护 责任制考核 。 坚持节约优先,推进全链条节粮减损,强化粮食安全教育,反对食物浪费。 省人民政府应当 推进 重要农产品保障战略 的 实施 , 健全粮食生产激励 机制、 粮食 等重 要农产品 安全保障机制 , 推进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建设,制定重要农产品分品种区域布局和生产供给实施方案 ,增强供给能力 , 确保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供给安全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藏粮于地、藏粮于技,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建立财政资金投入粮 食 生产长效机制,稳定粮食生产能力,加强粮食收购、储备和流通能力建设,培育粮食全产业链。
第5条
乡村振兴工作实行省负总责 , 市 州、 县 (市、区、特区)、 乡 镇 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乡村振兴促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乡村振兴考核评价制度、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
第6条
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 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 。 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相关工作 。 其他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 做好 乡村振兴促进工作 。
第7条
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 乡镇 党委 (街道 党工委 ) 和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实行村民自治,发展 农村 集体经济,推动 农村 集体经济 组织 成员发展,带动村民增收致富,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和 农民 主体地位 ,并接受村民监督。
第8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乡村振兴法律、法规 、 政策 和 先进经验的宣传,引导社会 各方面 广泛参与。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对乡村振兴战略的公益宣传,营造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良好社会氛围。 对在乡村振兴促进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 国家和省的 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二章 规划 与 建设
第9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结合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全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 、文化旅游等 主管部门 按照职责分工, 编制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公共 文化服务等专项规划 。 市州、 县 级、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全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编制本地区乡村振兴规划实施方案。
第10条
编制县级、乡级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安排不少于10%的建设用地指标,重点用于保障乡村产业发展用地 。 严格落实国家土地利用计划管理规定,统筹安排土地利用计划,优先保障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用地,满足农村村民住宅、农村公共服务设施、零星分散乡村文旅设施用地的合理需求。
第11条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定 村寨 规划编制技术指南。 县级人 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进一步优化村寨分类布局 , 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编制实用性村寨规划。编制实用性村寨规划应当充分了解村民需求,征求政府有关部门、专家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依照法定程序上报审批和实施管理 。 鼓励统一绘制村庄建设规划图、编制改善农村人居环境项目表、制作建设要点说明书。 村寨分类布局和实用性村寨规划,应当 坚持各具特色、各美其美、一村一貌 , 坚持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充分 体现地域、民族和乡土特点,符合乡村振兴规划要求,统筹村寨基础设施 与 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产业发展空间、耕地 与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 、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历史文化传承与保护、人居环境整治、防灾减灾措施。
第12条
省人民政府 住房城乡建设 、农业农村、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 部门应当 分类制定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技术指南,编制技术导则,建立健全乡村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等标准体系 。 省人民政府 住房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应当 指导市州、县 级人民政 府 住房城乡建设 主管 部门编印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通用图集,完善农村房屋建设技术标准和规范,加强对农村住房设计的指导。 立足 村寨 现有基础开展乡村建设,不盲目拆旧村、建新村 。 禁止 违背 农 民意愿、违反法定程序撤并 村寨 。 禁止 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 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 。 禁止挖山填湖、破坏水系、采伐古树名木 。 禁止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进行削坡、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
第13条
县级、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人口规模、经济发展等因素,统筹规划村内公共服务设施,按照村民意愿有序开展健身活动场所、养老服务设施、集贸市场、婚丧节庆场地、公益性墓地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 ,并 可以给予经费支持。鼓励跨行政村统筹规划乡村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对于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小型 村寨 建设项目,按规定实行简易审批。对于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按照招标投标法和 村寨 建设项目实行简易审批的有关要求,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1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应当按照数字乡村建设的要求, 遵照实用、节俭、符合农民生产生活需要和社会治理要求的原则, 组织实施乡村数字基础设施提升 工程,推进数字乡村标准化建设 和 新一代移动通信网、物联网等新型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光纤 网络 、移动 通信网络 、数字电视和下一代互联网发展 , 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 、 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 提 高农业 农村数字化、 网络化、 智能化 水平。
第15条
乡村振兴有关规划的编制和修改,应当征求村民、专家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实施。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监督检查评估机制,推进乡村振兴有关规划的执行。乡村振兴有关规划及其执行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16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乡村房屋建设管理长效机制,规范 农 村宅基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引导村民按照 村寨 规划建房,依法整治违法违规建房。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 办事处 ) 应当建立农村宅基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对是否符合规划选址、乡村风貌 、 功能配套、抗震设防、 外立面 装修风格 等要求进行审查和监督,并负责查处农村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行为。 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 办事处 ) 应当建立农村住房建设巡查制度, 按照技术规范要求, 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建房进度等实施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 办事处 ) 应当形成质量安全检查记录。 第三章 产业发展
第17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科技兴农、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品牌强农, 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推进农业商品化市场化,推动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强省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 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 大力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农产品加工产业集群和龙头企业,推进农产品产地初加工、精深加工和副产品综合利用,提高农产品加工转化率,增强产业竞争力;推 动 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支持符合本地实际的特色农业、休闲农业、现代农产品加工业、乡村手工业、绿色建材、红色旅游、乡村旅游、康养等特色优势产业 和 乡村物流、电子商务 发展 ,推进乡村产业规模化、标准化、特色化。
第1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农业科技投入,建立 健全农业农村大数据体系 和 农产品加工、绿色农业投入品 等 领域创新平台,开展关键技术研究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推进生物种业、智慧农业、绿色农业、设施农业、农业机械、农产品加工等领域创新,推动农业农村数字化转型升级 和 创新驱动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种质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加强粮食作物 、 经济 作物 、畜禽、水产 等 种业 创新发展,加快农业、林业种质资源库(区、圃、场、地)以及原生境保护点、种质资源数据库建设,支持育制种基地以及配套设施建设 , 培育壮大育繁推一体化种业龙头企业,推进现代种业发展。
第1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国家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和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建设 ; 支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认证、管理 以 及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申报,鼓励开展农产品品质评价 ; 加大农产品品牌整合、培育和推广力度, 建立健全品牌运营、管理和保护机制, 支持壮大企业自主品牌,整合 扶强 区域公用品牌。 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标准体系、追溯体系、执法体系,健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衔接机制,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全过程监管。
第20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加强农业重大技术协同推广应用,建立健全以公益性服务机构为主体、多种成分共同参与、相互补充的现代农技服务体系。鼓励 支持 企业、 涉农 院校、科研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开展农技推广服务 , 允许农技人员通过 进入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提供技术增值服务合理取酬。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农业龙头企业、供销合作社、农业服务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开展烘干收储、冷链物流、农资供应、土地托管、代耕代种、统防统治等农业生产性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乡村快递服务站点建设和运行服务的扶持力度,建设联结城乡、便捷高效、服务优质、安全绿色的农村快递物流服务体系 ; 统筹农产品生产地、集散地、加工地、销售地市场建设,支持在农产品产地等建设综合加工配送中心,配套建设分级、包装等农产品商品化处理设施,完善农产品分级、加工、包装和营销物流体系,推动黔货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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