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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2-10-18 · 共 4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10-18
六盘水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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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镇区域内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城乡一体化管理需要确定的区域内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3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当坚持绿色发展、政府推动,全民参与、示范引领,持续推进、制度保障的原则。
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本辖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建立综合协调工作机制,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5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志愿服务活动,增强公众生活垃圾分类意识,拓展公众参与途径和渠道。
第6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制定收费管理办法,明确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8条
鼓励和支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先进技术与工艺推广应用,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科技支撑。
第9条
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以及相关综合利用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10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政策措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目标,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工作考核。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设施规划建设,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目标,组织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动员、指导和督促辖区内单位、家庭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主管部门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工作,并鼓励其纳入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
第11条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是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第12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平台,对辖区内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服务企业应当配备数据信息收集、传输设施设备。
第1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服务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14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辖区内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住宅小区等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引导员制度,对生活垃圾分类知识进行宣传,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行为开展现场监督引导,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劝导。
第15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1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制定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详细规划保障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占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设施用地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17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公共设施和公共场所,按照规划需要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资金纳入建设工程总概算。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所在地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18条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设施的配置和建设应当合理布局、卫生适用、节能环保和便于管理,与分类投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理系统和垃圾产生量、垃圾种类、收运频率、服务半径等相适应。
第1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生活垃圾公共转运、处理设施与分类收集设施的有效衔接,加强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在规划、建设、运营等方面的融合。
第四章 源头减量
第20条
产品和包装物的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
电子商务、邮政、快递、外卖等企业应当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减少包装物的使用,并采取措施回收利用包装物。
鼓励和引导消费者使用绿色包装和减量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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