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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生产环境保护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22-12-01 · 共 5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12-01
贵州省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生产环境保护条例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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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生产环境保护,发挥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原产地和主产区优势,建设全国重要的白酒生产基地,推进酱香型白酒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生产环境的保护、规划和治理等相关活动。
第3条
本条例所称的酱香型白酒,是指酱香型白酒国家标准中所定义的白酒类型。 本条例所称的生产环境,是指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生产、存续、发展的相关物质和非物质要素的组合。
第4条
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生产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生产环境保护应当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系统治理,促进酱香型白酒生产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5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生产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酱香型白酒生产环境保护协调机制和资源利用综合评价制度,推动与邻省人民政府建立酱香型白酒生产环境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酱香型白酒生产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加强酱香型白酒生产环境保护、规划与治理,高质高效地利用好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生产空间。
第6条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酱香型白酒产业发展规划,推动酱香型白酒产业集群集聚、转型升级等工作; (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酱香型白酒生产企业项目规划许可证核发及监管等工作; (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入河排污口审批及监管等工作; (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酱香型白酒生产企业水土保持、取水许可、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及监管等工作; (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酱香型白酒生产企业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及监管等工作; (六)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公益林地和珍稀物种保护,加强赤水河流域林地、湿地及森林林木监管等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酱香型白酒生产环境保护、规划和治理等工作。
第7条
鼓励白酒行业协会参与酱香型白酒生产环境保护,制定行业行为规范,引导会员自律,维护会员权益,服务酱香型白酒产业健康发展。
第8条
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将酱香型白酒生产企业履行环境保护责任的情况作为评比达标表彰的重要内容,推动酱香型白酒生产企业加强污染防治。 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
第9条
建立省级指导、市级统筹、县级负责的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产区保护规划责任落实体系,对茅台酒地理标志区、茅台镇传统优势产区、仁怀集聚区、习水集聚区以及赤水河流域其他适宜酱香型白酒酿造的区域实行分区保护,推动分类治理,加强产区规划管控。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相关主管部门做好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遵义市、毕节市人民政府开展对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产区保护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重要情况应当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第10条
本条例所称的产区,是指赤水河流域最适宜酱香型白酒酿造的区域和最优质空间,包括茅台酒地理标志区、茅台镇传统优势产区、仁怀集聚区、习水集聚区以及赤水河流域其他适宜酱香型白酒酿造的区域。 前款规定的产区范围,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后公布,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第11条
赤水河流域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落实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产区保护规划的管控要求,编制产区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产区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与产区内生态系统和资源环境承载力相适应。
第12条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施最严格的空间管控及保护要求,利用产区优质的酿造资源,加强酱香型白酒生产环境的保护,推进酱香型白酒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13条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酱香型白酒产业布局,支持酱香型白酒生产企业依法进行兼并重组。 产区保护控制范围内主要发展酱香型白酒产业及其必要的配套产业。引导酱香型白酒生产企业向产区内聚集,非酿造生产功能向产区外疏解,推动酱香型白酒产业集群集聚发展。
第14条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赤水河流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解决酱香型白酒生产企业用地需求,对符合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省级重大酱香型白酒产业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
第15条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产区建设项目的管控,新建酱香型白酒项目应当坚持节约集约、绿色发展的原则,集中布局在已规划的产业园区内,现有建设项目和建筑的改建、扩建应当符合相关规划、安全生产、生产环境保护等要求。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16条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赤水河干流、支流及主要溪沟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 鼓励在赤水河干流、支流及主要溪沟两侧开展水源涵养和林地、湿地保护带建设。 第三章 保护与发展
第17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节水优先、以水定产的原则,加强赤水河流域水资源总量调控,建立水资源统一调度机制。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赤水河主要支流生态流量管控指标,加强酱香型白酒生产企业的取用水监管。直接向赤水河取水的酱香型白酒生产企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取水在线自动监测设备,将水量监测数据传输至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生产企业应当使用先进节约用水技术、工艺和设备,采取循环用水、综合利用等措施,降低用水消耗,提高水资源重复利用率。
第18条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赤水河流域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本行政区域生物多样性本底调查,建立健全生物多样性监测、评估、预警、清除及生态修复等制度,并组织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赤水河流域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
第19条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规划配套建设优质酒用高粱等原料、辅料种植基地,扩大有机种植和认证面积,强化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和依法开放利用。 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生产企业可以采取订单种植、规模种植、有机种植等方式,促进原料、辅料产业可持续发展。
第20条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开展酱香型白酒生产所需窖泥、窖石等用料资源的开采规划和管理工作,划定限采区和禁采区,加强窖泥、窖石等用料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鼓励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生产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窖泥、窖石等用料资源利用技术的研究,促进循环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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