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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韭菜坪景区保护条例地方法规2022-12-13 · 共 29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12-13
六盘水市韭菜坪景区保护条例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29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 对 六盘水市韭菜坪景区 的 保护和资源 的合理 利用,促进区域协同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风景名胜区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六盘水市韭菜坪景区 (以下简称景区) 的规划 建设 、保护 管理 、 区域协作 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六盘水市韭菜坪景区,是指六盘水市钟山区大湾镇辖区内韭菜坪景区 。 景区具体范围由钟山区人民政府 根据有关规定 划定。
第3条
景区的规划、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活动,应当遵循 保护 优先、绿色发展、科学规划、统一管理、永续利用、 区域协作 的原则。
第4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景区规划、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协调解决协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钟山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 职能 职责做好景区 的 规划、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景区区域内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景区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景区管理 机构应当做好景 区的 日常 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5条
对在景区规划 建设 、 保护管理 、区域协作 等 活动 中 作 出显著成绩的单 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6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与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建立监督协作机制,协同开展执法检查、视察、专 题调研等活动,加强对贯彻实施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监督。 鼓励公民、法人、社会组织和新闻媒体等社会各方面对韭菜坪景区的保护进行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7条
钟山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景区的保护、管理和利 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所需经费 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 钟山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钟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景区保护管理工作情况。 钟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对景区保护管理情况开展视察、执法检查等监督工作。
第8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举报破坏韭菜坪景区景观、资源、环境和公共设施的行为。
第9条
景区规划 由 钟山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 规划应当体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区域协调发展等要求,突出景区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域特色。 景区规划应当划定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植被资源丰富,具有生态涵养、生物栖息功能以及古生物化石群落等区域,应当划定为重点保护区。重点保护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保护区。
第10条
景区 的 建设、保护、管理 、 利用活动应当符合景区规划。
第11条
景区建设应当符合资源 环境 保护要求, 完善供水、供电、道路、通信、环卫、游览、防灾避险等基础设施。
第12条
在景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周围景物、水体、野生动植物资源和地形地貌及公共设施;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 做好生态修复 。
第13条
重点保护区应当设置界碑、界桩或者其他边界标识;不得建设与景区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 施。 一般保护区可以根据景区规划建设必要的旅游配套设施。
第14条
景区内已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与景区规划不符的,应当改造或者逐步迁出。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15条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一)保护景区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生物的多样性; (二)对历史遗址、古建筑、化石群、动植物等景区资源进行调查、鉴定和登记,建立档案;对重点资源设立标识,设置保护说明; (三)防治地质灾害,开展石漠化治理,整治滑坡山体,修复废弃宕口; (四)完善污水处理、垃圾收集清运等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 (五)其他与景区保护相关的工作。
第16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景区内开展经营活动。从事摆摊、设点等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在景区管理机构确定的地点和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第17条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和应急制度,完善安全设施。危险区域或者景区管理机构设置的禁入区域,应当设置警示标识或者封闭。
第18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围填堵塞水面,不得超过水环境容量使用水体。不得擅自改变水资源、水环境 现有 自然状态,或者向水体排放废水、倾倒垃圾和其他污染物。 因景观保护、利用需要取用地表水、地下水或者利用水体、水面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19条
钟山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景区水土流失调查结果,按照规划采取封育保护、生态修复等措施,扩大林草 植被覆盖面积,涵养水源,控制石漠化,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第20条
在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采挖、移 植 、 运输及损毁多星韭; (二)攀折、刻划树木和采摘花卉; (三) 擅自在景区内砍伐、移植树木, 捕猎野生动物 ,采集标本、野生药材 ; ( 四 ) 采挖、 销售、购买 景区 内的石峰、石芽、石笋、石钟乳、石柱等石景; ( 五 )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 六 )毁坏或者擅自移动边界 标识 、导览图、路标、安全警示标牌等设施; (七)擅自引进、释放、丢弃外来物种; (八)在禁火区内吸烟 、燃放烟花爆竹、 违规用火 ; ( 九 ) 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 十 )在重点保护区内放养牲畜; ( 十一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区域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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