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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条例地方法规2022-12-22 · 共 4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12-22
日照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条例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4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 强12345政务 服务便民热线的建设和管理,维护自然人、法人和 非法人组织 的合法权益,提 升 政务服务 和社会治理 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自然人、法人和 非法人组织 (以下称 服务对象 ) 通过 12345政务 服务便民 热线对涉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 等 提出咨询、求助、投诉、举报 、 意见建议等事项(以下称热线事项),依法由 相 关机关和单位处理的活动以及相关热线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3条
热线事项办理情况 应当 向社会 公开,接受 新闻媒体和 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4条
服务对象提出下列事项的,应当如实提供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有事发地的应当提供具体地址 : (一)涉及 个人信息的 查询 事项; (二) 涉及纠纷调解、侵权行为投诉等需要与 服务对象 取得联系、核实真实信息后方可办理的事项; (三)根据有关规定需要服务对象提供个人信息方可办理的事项。
第5条
市热线工作机构应当对下列情形及时告知: (一)不属于本市行政管辖范围的事项,告知服务对象向管辖地反映; (二) 应当通 过110、119、120、122等紧 急服务热线处理的事项,即时转至相应专线 ,并告知服务对象 ; ( 三 ) 依法应当 通过 或者已经进入 诉讼、仲裁、纪检监察、行政复议、政府信息公开等 法定途径 和已 经 进入信访渠道 办理 的事项 ,告知服务对象相应途径或者渠道 ; (四) 正在办理或者 已经 办理完毕,且 服务对象 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又提出同一诉求 的 事项,告知 服务对象 办理进 度 或者办理结果; ( 五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的事项,向服务对象做好解释工作; (六) 违反法律法规、 违背 公序良俗的 ,告知服务对象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和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第6条
承办单位办理热线事项应当及时联系服务对象,了解核实具体情况。经服务对象同意, 承办单位可以组织对热线事项进行调解。
第7条
热线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有关个人信息,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 依法 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 第五章 数据 分析与应用
第8条
监察机关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 热线工作机构、承办单位 的公职人员 和 其他 参与热线 工作的公职 人员 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9条
本条例所称 12345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以下称热线),是指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由 12345 电话 及配套设置的移动客户端、 网站、 微信等媒介共同组成的专门受理 热线事项 的服务平台。
第10条
热线工作 坚持 以人民为中心, 遵循 党委领导、政府 负责 、部门协同、社会参与 、问题导向、主动治理、高效便民 的原则。
第11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 本市 热线工作,健全完善热线工作体制机制,建立便捷、高效、优质、科学的热线工作体系 , 推进热线工作 标准化、信息化、智能化 建设 , 加强热线大数据建设管理和开发应用 ,建立科学、客观、公正的热线工作考核评价制度。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市热线工作的管理与协调 工作 。
第12条
市 、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热线工作所需经费列入 本 级财政预算。
第13条
热线 应当 与 110 报警 服务台等紧急服务热线高效对接 联动, 健全完善 双向互转、 应急联动、会商交流等工作机制,推动 平台数据共享互通 ; 建立健全与行政执法监督合作机制, 实现 涉行政执法类热线事项 依法精准高效办理 。
第14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热线工作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
第15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热线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全市热线工作 , 履行下列职责: (一) 拟定 热线工作发展规划 ,制定 年度 工作 计划 ; ( 二 )负责本市热线 事项的 统一受理、分类处置和督办等工作,对 热线事项 办理情况进行回访; ( 三 )监督、考核承办单位热线工作; ( 四 )对热线反映的社情民意进行分析研判,提供决策参考; ( 五 ) 负责热线服务平台的运行、管理及智能化建设 ,推进智能语音 、智能客服、 智能回访、智能质检等功能应用 ; ( 六 )建立和完善本市热线知识库,提升智能化水平; ( 七 )组织 、 指导本市热线 工作 人员 的 培训; ( 八 )承担有关国家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16条
县 ( 区 ) 人民政府设立的热线工作机构负责本 行政区域 热线工作 , 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市热线工作机构转办事项的办理或者转办、回访 、督办; (二) 指导、监督、评价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其他 承担公共管理服务职能的 企事业 单位 的热线事项办理工作; (三)负责热线知识库 涉及 本行政区域 相关信息 的 录入、 更新; (四)开展本行政区域热线数据分析, 完善 工作措施,提高 热线事项 办理质效; (五)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热线 工作 人员 的 培训 。
第17条
县 ( 区 ) 人民政府 、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 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以及其他承担公共管理服务职能的 企事业 单位是热线事项承办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完善 热线事项 办理机制,规范工作流程,明确专(兼)职工作人员; (二)按时办理、答复、反馈热线工作机构转办的事项; (三)分析涉及本单位的热线事项,对反映相对集中的 问题 研究 治本措施, 建立长效机制; (四) 主要负责人定期上线接听服务对象来电,协调解决服务对象反映问题; ( 五 )负责热线知识库 涉及 本 单位相关信息 的 录入、 更新; ( 六 )做好其他热线工作事项。
第18条
人民团体、基层 群众性 自治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 ,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 相 关热线工作。 第三章 服务对象的 权利与义务
第19条
服务对象 可以通过热线提出 以下 事项: (一)对政务信息、公共服务信息等方面的咨询; (二)依法应当由 国家 机关和承担公共 管理 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解决的 事项 ; (三)对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的意见建议 ; (四) 对 国家 机关和承担公共 管理 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作风、工作质量、工作效率等方面的投诉、举报 ; (五)其他应当由热线受理的事项。
第20条
服务对象 提出热线事项,对办理进度和办理结果享有知情权,有权要求回复办理情况,但 依照法律规定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个 人隐私 以及有关个人信息 的除外 ; 对办理结果有异议或者逾期未 收到 回复的,有权要求作出说明;对办理质量和办理结果,有权如实进行评价。 服务对象 提出举报事项的,有权要求对个人信息进行保密 ;对与热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有权要求 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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