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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气瓶安全管理条例地方法规2022-12-22 · 共 4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12-22
威海市气瓶安全管理条例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1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气瓶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气瓶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气瓶的充装、检验和瓶装气体的销售、储存、运输、使用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规范的气瓶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仅在灭火时承受瞬时压力的消防灭火气瓶,以及手提式干粉型灭火用气瓶,水基式灭火用气瓶,钎焊结构气瓶,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矿山井下、民用机场专用设施使用的气瓶除外。
第3条
气瓶安全管理工作应当树牢人民至上的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闭环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第4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瓶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协调机制,解决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气瓶信息追溯平台,将气瓶的充装、检验和瓶装气体的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等活动纳入实时动态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5条
负有气瓶和瓶装气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气瓶安全管理工作,并加强工作沟通和信息共享。
第6条
相关行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行业安全自律建设,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7条
从事气瓶充装、检验和瓶装气体销售、储存、运输活动的单位,应当配备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施、设备和场所,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安全培训等规章制度,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从事气瓶充装、检验和瓶装气体运输活动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操作。
第8条
从事气瓶充装、检验和瓶装气体销售、储存、运输活动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气瓶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9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涉及气瓶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接受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或者移交有权部门处理。 第二章 气瓶充装
第10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采购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气瓶,采用二维码、射频识别技术等方式在气瓶上设置电子标签,并办理气瓶登记、申报定期检验以及报废等手续。
第11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将气瓶的充装信息及时上传至本市气瓶信息追溯平台。 车用气瓶充装单位为本省辖区以外的燃气机动车提供首次充装服务的,还应当将该燃气机动车的气瓶原始 数据 上传至本市气瓶信息追溯平台。
第12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使用具备充装联锁控制功能的充装设施,依法提供充装服务。未经使用登记机关同意,不得为本单位登记的气瓶、合格的车用气瓶以外的气瓶提供充装服务。
第13条
气瓶充装单位不得充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气瓶: (一)有严重腐蚀、损伤等影响充装和使用安全的; (二)超期未检验的; (三)检验不合格的; (四)出厂标志、颜色标记不符合规定,瓶内介质未确认的; (五)气瓶附件损坏、缺失或者不符合规定的; (六)充装可燃气体的新气瓶首次充装或者定期检验后的首次充装,未经过置换或者抽真空处理的; (七)疑似改装、改造、翻新或者非法制造的; (八)已明令淘汰或者禁止制造的; (九)应当报废而未报废的; (十)其他不能保证充装和使用安全的。
第14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在气瓶检验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气瓶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及时送交检验。 气瓶充装单位发现存在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情形的气瓶,应当及时送交气瓶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第15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气瓶报废义务,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将气瓶 送交气瓶检验机构进行报废处理。
第16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在气瓶显著位置,以文字或者设置二维码等方式显示瓶装气体的充装记录和安全使用说明等信息,并且张贴规范明显的警示标签。 第三章 瓶装气体的销售、储存和运输
第17条
瓶装气体销售、储存、运输单位应当将各自环节的气瓶以及相关信息及时上传至本市气瓶信息追溯平台,实现气瓶信息的动态追溯。 在本市辖区内销售、储存、运输本市辖区以外充装的瓶装气体的单位,还应当将气瓶的原始数据上传至本市气瓶信息追溯 平台 。
第18条
瓶装气体销售单位应当根据瓶装气体特性,定期对瓶装气体用户进行安全用气入户检查和安全知识宣传。入户检查信息应当上传至本市气瓶信息追溯平台,检查结果应当告知用户。对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要求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书面提出整改要求。 对瓶装燃气和危险化学品气体的入户检查和安全知识宣传,每年不少于两次。 入户检查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并且不得收取费用。
第19条
储存、装卸、运输气瓶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20条
禁止安装液化天然气气瓶的机动车驶入或者停放在建筑物内的停车场(库)等封闭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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