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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21-03-26 · 共 57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03-26
江西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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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培育和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促进就业创业,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通过人力资源市场求职、招聘和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以及对人力资源市场的培育、服务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
本条例所称人力资源市场,是指人力资源的供给方与需求方通过市场机制实现人力资源流动配置,以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供需双方提供相关服务的市场。
本条例所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括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活动的机构。
第4条
人力资源市场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统筹协调和政策引导,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推动人力资源与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协同发展,提升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水平。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人力资源市场建设。
第6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力资源市场的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备案、书面报告、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实施,人力资源市场活动监督检查及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人力资源市场诚信建设等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公安、民政、财政、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税务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人力资源服务相关工作。
第7条
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联系政府、服务企业、促进行业自律功能,依法制定行业自律规范,推进行业诚信建设,指导、监督会员的人力资源服务活动,推进行业交流和合作,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诉求,促进行业公平竞争。
第二章 人力资源市场培育
第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落实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区域、产业、土地、教育、财政、科技等政策,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培育和发展专业性、行业性人力资源市场,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第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发展为家政服务、医疗护理、养老服务、托幼服务等生活性服务业提供服务的人力资源市场或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第10条
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应当用于人力资源服务业机构品牌培育、知名企业和新兴项目引进、产业园和孵化基地建设、人才培养引进、合作交流、补贴奖励等。
第11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搭建人力资源服务业与金融资本对接平台,鼓励各类融资担保机构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融资担保,引导风险投资基金投资人力资源服务前沿领域和创新业态。
第12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场主导、需求引领原则,通过培育龙头企业、引进知名企业、鼓励兴办小微企业和落实相关扶持政策,推动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展。
第1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注册和使用自主人力资源服务商标,开展自主品牌建设。
鼓励有条件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企业集团。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连锁经营、加盟经营等方式,扩大服务范围。对在本省注册且总部设在本省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成功上市的,按照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报服务业龙头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
第1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落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建设创新发展、符合市场需求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制定和完善园区管理办法,通过租金减免、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吸引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驻。
支持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发挥示范引领辐射作用。
第1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人力资源服务孵化基地建设,培育创新型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入驻机构按照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免费提供场地、水电费补贴以及相关补助等优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人力资源服务领域管理创新、服务创新、产品创新和技术创新,加强人力资源服务理论、商业模式、关键技术等方面的研究和应用,丰富服务渠道和服务模式。引进和培育人力资源服务新型业态和产品,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转型升级。
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利用人工智能、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开展网络招聘、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人力资源测评、高级人才寻访和人力资源管理咨询等服务。
第16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力资源服务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制定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业领军人才培养计划,加大人力资源服务业人才培养与引进力度。
鼓励高等学校和有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设置人力资源服务相关专业,培养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发展所需人才。
第1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人力资源开发机制,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利用线上线下等方式开展就业技能、家政服务、医疗护理、养老服务、托幼服务等各类培训,提高人力资源培训服务水平。
鼓励通过校企、校地合作等模式促进优质人力资源培训资源共享。
第1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人力资源流动机制,引导和促进人力资源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之间以及不同地区之间合理流动。鼓励和支持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市场化人才引进机制,鼓励和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用人单位合作引进人才或者提供引才引智服务,对成功引进的,按照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1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本行政区域用人单位加强人力资源服务运用,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与本地区主导产业协同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供需对接活动,集中推介人力资源服务产品,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用人单位合作提供平台。
第20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政府购买人力资源服务政策,将人力资源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并明确政府购买人力资源服务种类、性质和内容,鼓励和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公益性人力资源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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