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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车联网发展促进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3-01-31 · 共 5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3-01-31
无锡市车联网发展促进条例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5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高水平建设国家级车联网先导区,强化技术创新引领,推动规模商业应用,提升智能交通水平,促进车联网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运用车联网支撑自动驾驶、智能交通、智慧城市等发展促进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车联网发展促进应当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创新驱动、协同发展、包容审慎、安全有序原则。
第4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车联网发展促进工作的领导,将车联网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车联网发展促进政策,建立车联网发展议事协调机制,协调解决车联网发展促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由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以及相关部门、单位专家组成的车联网发展专家咨询机制,发挥专家对车联网发展涉及的技术、伦理、安全、法律等问题的研究咨询作用。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资源禀赋和产业发展需求,组织推进本地区车联网发展促进工作。
第5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车联网发展促进工作的组织协调、统筹实施和指导监督。 发展改革、科技、公安、财政、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园林、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大数据管理、农业农村、网信等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做好车联网发展促进相关工作。
第6条
车联网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市场秩序,促进行业的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
第7条
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主创新、联合创新,积极参与车联网发展促进活动。 第二章 基础设施建设
第8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并推进全市车联网基础设施建设。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内车联网发展需求,规范有序推进车联网基础设施建设。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可持续的车联网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模式。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参与车联网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 车联网基础设施包括车路协同基础设施、车联网通信网络、车联网数据管理服务平台等。
第9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车联网基础设施建设年度计划和智能网联道路建设规范。
第10条
车路协同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纳入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建设工程,并与道路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现有道路的车路协同基础设施建设,应当根据车联网基础设施建设年度计划组织推进。
第11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车联网基础设施建设与交通出行、交通管控、通信服务、地理信息等智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相衔接、相融合,推动建立底层打通、全网融合、多方投入、共同使用的机制,实现共享共用、协同发展。
第12条
鼓励和支持通信运营企业结合车联网应用需求优化升级通信网络,建设低时延、高可靠、高密度的公专融合车联网通信网络。 鼓励车联网应用与运营企业使用车联网专用频率开展车路协同相关应用。
第13条
市人民政府统筹推进建设全市统一的车联网数据管理服务平台,依法采集和管理全市车联网实时运行数据。公安、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市政园林等与车联网相关的数据应当与车联网数据管理服务平台数据互通共享。
第14条
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建设高精度差分基站等设施,充分利用北斗卫星导航系统,提供高精度时空信息服务。
第15条
市场主体因特定应用场景需要,在现有公共基础设施上搭建车联网相关设备,依法提出申请的,相关公共基础设施管理部门应当给予支持。
第16条
车联网基础设施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制定车联网基础设施维护保养计划,定期开展维护保养工作,保障车联网基础设施安全、稳定、高效运行。 第三章 推广应用
第17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示范应用基础上,推进车联网技术和产品全域应用,赋能智能交通发展和智慧城市建设。鼓励和支持相关主体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商业运营等活动,加快完全自动驾驶进程。
第18条
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活动,应当符合相关规定。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19条
支持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异地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结果互认。对已经或者正在国内其他地区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的相关主体,在本市进行相同或者类似功能道路测试或者示范应用的,可以结合异地道路测试或者示范应用结果,简化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流程和项目。
第20条
鼓励在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过程中探索商业模式。 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使用智能网联汽车依法开展道路运输经营等商业运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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