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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3-01-31 · 共 4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3-01-31
苏州市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条例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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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推动大运河文化带建设,促进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推进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大运河苏州段范围包括大运河相城区望亭镇至吴江区桃源镇段,以及山塘河、上塘河、胥江、环城河、頔塘等河道。 相城区、虎丘区、姑苏区、吴中区和吴江区是大运河文化带苏州段核心区。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是大运河文化带苏州段拓展区。
第3条
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保护优先、强化传承、合理利用,规划引领、统筹推进、创新发展的原则。
第4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作的领导,将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本辖区内的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相关工作。
第5条
市、区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作,审议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事项,督促检查重要工作落实情况。 市、区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具体落实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推进和督促检查。 市、区发展和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宗教事务、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和绿化管理、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体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有关工作。
第6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的资金投入,统筹利用各类财政资金、政府基金,支持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河道水系治理、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等领域的重点项目建设。 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作。
第7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重大决策专家论证、咨询制度。
第8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志愿服务工作平台,为志愿者开展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志愿服务提供便利。
第9条
对在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10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大运河沿线其他城市的信息互通、经验共享、合作共建,共同推进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 第二章 规划和保护
第11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省相关规划,编制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实施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公布并组织实施。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划,制定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12条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相关规划,组织编制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组织实施,并报上级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应当明确遗产构成、遗产评估、保护整体措施、分类专项规划、规划分期实施方案等内容。 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经批准公布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依照原报批程序执行。
第13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等部门,根据国家、省相关规划,组织编制大运河文化带空间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大运河沿线的保护、开发和利用。
第14条
市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划,组织编制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保护实施规划,统筹大运河文化资源、旅游资源,集中展现大运河承载的历史文化和价值理念。
第15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保护实施规划要求,根据大运河文化遗产资源的整体布局、禀赋差异及其周边人居环境、自然条件、配套设施等情况,推进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打造管控保护、主题展示、文旅融合、传统利用等功能区,完善文化传承、文化教育、公共服务、旅游观光、休闲娱乐、科学研究等功能。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全省统一的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标识系统,设置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标识。
第16条
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的重点是大运河文化遗产。本市大运河文化遗产包括: (一)山塘河、胥江、上塘河、平江河、环城河、古运河、江南运河等世界文化遗产河道; (二)盘门、宝带桥、山塘历史文化街区(含虎丘云岩寺塔)、平江历史文化街区(含全晋会馆)、吴江古纤道等世界文化遗产点; (三)第一项、第二项以外的大运河水工遗存、附属遗存、相关物质遗产和历史文化街区; (四)昆曲、古琴艺术、端午习俗、香山帮传统建筑营造技艺、缂丝织造技艺、宋锦织造技艺、碧螺春制作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五)其他依法补充列入的大运河文化遗产。
第17条
大运河苏州段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和要求以申报世界遗产文本《中国大运河》为准。 列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以省人民政府划定、批准的为准。
第18条
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实行名录和档案制度。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应当包含名称、类型、保护范围、保护责任人和保护措施等,并动态调整。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园林和绿化管理等部门,定期组织开展大运河文化遗产普查,编制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名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大运河文化遗产档案的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第19条
市、区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部门应当组织对大运河沿线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发掘、整理和研究,组织开展端午习俗、轧神仙庙会等传统民俗节庆活动,加强对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运河沿线相关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将符合条件的地名文化遗产依法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围。
第20条
大运河文化遗产实行预先保护制度。 对市民提出或者在大运河文化遗产普查中发现,并经市、区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部门初步认定具有保护价值但是尚未列入保护名录的文化遗产,市、区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并自确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所有权人、使用人发出预先保护通知,告知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和六十日的预先保护期限。 预先保护通知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市、区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决定是否列入保护名录;列入保护名录的,市、区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所有权人、使用人。预先保护期届满未列入保护名录的,预先保护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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