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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地方法规2023-02-01 · 共 5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3-02-01
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3 条
当前版本
2015-12-23
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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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社会急救医疗行为,提高社会急救医疗服务水平,及时、有效地抢救急危重症患者,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急救医疗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包括院前医疗急救和社会公众急救。 本条例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是指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按照急救医疗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 本条例所称社会公众急救,是指在突发事件或者意外伤害现场,社会组织和个人及时救护患者的行为。
第3条
社会急救医疗属于政府主导的公益事业,是社会公共安全和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将社会急救医疗事业纳入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建立稳定的经费和人员保障机制,保障社会急救医疗事业与社会经济同步协调发展。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市社会急救医疗发展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4条
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急救医疗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制和实施本市社会急救医疗发展规划; (二)编制和实施本市院前医疗急救网络设置规划以及自动体外除颤器配置规划; (三)制定本市社会急救医疗相关政策和标准; (四)对本市社会急救医疗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评估考核; (五)组织开展重大社会活动急救医疗保障和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六)制定、组织实施本市社会急救医疗知识与技能普及培训年度计划;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急救医疗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公安、应急管理、规划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教育、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广电旅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港务、医疗保障、工业和信息化、通信管理、政务服务数据管理、消防救援、体育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社会急救医疗相关工作。
第5条
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面向社区、农村以及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的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培训,增强公众的急救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应当刊播社会急救医疗公益广告,向公众宣传救死扶伤的精神,普及急救医疗知识和技能。 学校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培训。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开展急救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居民的急救意识。
第6条
本市应当加强与香港、澳门以及周边城市社会急救医疗的交流和合作,探索建立跨区域社会急救医疗合作机制,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卫生与健康事业协同发展。 第二章 院前医疗急救网络
第7条
本市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由急救医疗指挥机构和“120”急救网络医院以及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区域急救医疗中心、急救医疗指挥机构直属急救站组成。 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城乡布局、区域人口数量、服务半径、交通状况和医疗机构分布情况、接诊能力等因素,编制本市院前医疗急救网络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本市院前医疗急救网络设置规划是本市医疗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其涉及空间布局的主要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第8条
本市急救医疗指挥机构包括市急救医疗指挥中心和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急救医疗指挥分中心。 市急救医疗指挥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的统一组织、指挥、调度工作。急救医疗指挥分中心负责辖区内院前医疗急救的组织、指挥、调度工作,并接受市急救医疗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调度和业务指导。
第9条
急救医疗指挥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设置“120”呼救专线电话,配备呼救受理、调派处置、组织指挥等不同层级类别的指挥调度人员; (二)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随时接受呼救; (三)及时发出调度指令,并协调处理院前医疗急救任务中遇到的问题; (四)负责对急救呼救受理信息进行登记、汇总、统计、保存和报告,并接受查询申请; (五)组织培训和考核指挥调度人员、急救人员,开展院前医疗急救科研和宣传教育; (六)对院前医疗急救网络进行管理,保障指挥调度通信系统和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的正常运作; (七)负责监管和调配“120”急救车辆; (八)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重大社会活动的急救医疗保障及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10条
急救医疗指挥机构应当综合考虑人口规模、日常呼救业务量以及国家“120”呼救电话10秒内接听比例要求和本市实际需要等因素,合理设置相应数量的“120”呼救线路,科学配备指挥调度人员,保障及时接听并处理公众的呼救电话。 指挥调度人员应当熟悉急救医疗知识和社会急救医疗网络的基本情况,具备专业的指挥调度能力和水平。
第11条
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广州地区“120”指挥平台,对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实行全程动态信息化管理。 “120”指挥平台应当具备“120”急救车辆定位、呼救号码辅助定位、计算机辅助调派、远程数据传输等功能,并与医院信息系统以及“110”“119”“122”等应急系统对接,实现信息共享和联动。
第12条
“120”急救网络医院由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市院前医疗急救网络设置规划和下列要求,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一)达到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标准; (二)设有急诊科,并按照规定配备具有急救医疗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执业医师、执业护士; (三)配有抢救监护型救护车,车内设备和急救药品、器械符合配置标准,并配有担架员; (四)具有完善的急救医疗管理制度; (五)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应当具备的其他要求。 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院前医疗急救网络退出机制,具体规则由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13条
“120”急救网络医院应当在急诊科下设立院前急救组,建立专职院前医疗急救队伍,配备经急救医疗指挥机构培训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护士、担架员、驾驶员组成的急救人员,并采取措施鼓励卫生技术人员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现有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的基础上,根据本市实际情况设立区域急救医疗中心、急救医疗指挥机构直属急救站。区域急救医疗中心、急救医疗指挥机构直属急救站应当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中有关急救中心、急救站的标准。具体办法由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14条
“120”急救网络医院、区域急救医疗中心和急救医疗指挥机构直属急救站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行二十四小时应诊制; (二)服从急救医疗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度,完成院前医疗急救任务,并做好院前医疗急救信息的登记、汇总、统计、保存和报告等工作; (三)执行急救医疗操作规范; (四)按照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对“120”急救车辆及其急救医疗药品、器械、急救设备和医务人员等进行日常管理; (五)严格执行医疗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急救医疗服务价格,并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六)建立和执行急救医师、护士、担架员、驾驶员岗前和岗位培训教育制度,定期开展急救培训及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15条
区域急救医疗中心、急救医疗指挥机构直属急救站除履行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特殊医疗保障、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支援等职责。 区域急救医疗中心负责服务区域内“120”急救网络医院和急救医疗指挥机构直属急救站的院前急救培训、质量管理等工作。
第16条
在医疗资源短缺地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确定由当地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要求的医疗机构临时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 在医疗资源短缺的农村地区,可以配备经急救医疗指挥机构培训考核合格的执业助理医师参与实施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医疗资源短缺地区由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确定、调整。
第17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组织本单位的医务人员接受急救培训和考核。 第三章 院前医疗急救救治
第18条
院前医疗急救遵循统一指挥调度、快速救治的原则。
第19条
急救医疗指挥机构、“120”急救网络医院、区域急救医疗中心、急救医疗指挥机构直属急救站应当使用统一的院前医疗急救标识。指挥调度人员、急救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统一着装。 “120”急救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喷涂统一的急救标识,安装、使用统一的警报装置。“120”急救网络医院、区域急救医疗中心、急救医疗指挥机构直属急救站应当定期对“120”急救车辆及其急救医疗器械、设备进行检查、检验、维护、更新、清洁和消毒,保障其状况良好。 急救医疗指挥机构应当配备急救指挥、通信、物资保障等用途的车辆,且不得挪作他用。
第20条
“110”“119”“122”等应急系统接到报警时,得知有急危重症患者的,应当在呼救信息接听完毕后一分钟内通知急救医疗指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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