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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地方法规2023-01-15 · 共 7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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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15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共 7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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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共 6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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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证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2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3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第一季度举行。会议召开的日期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主任会议可以另行决定,并予以公布。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可以临时召集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举行。
第4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5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6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四)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7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议程草案中列有审议地方性法规案的,按照规定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及说明发给代表。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可以组织代表研读讨论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征求代表的意见,并通报会议拟讨论的主要事项的有关情况。 临时召集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第8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按照市、州组成代表团;驻川部队代表单独组成代表团。各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各代表团可以分设代表小组,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
第9条
代表团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进行审议,并可以由代表团团长或者由代表团推选的代表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代表本代表团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意见。 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并由代表团团长签署。
第10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关于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决定事项,以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预备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11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举行前,各代表团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意见。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12条
主席团主持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决定大会副秘书长人选; (二)决定会议日程; (三)决定会议期间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四)决定候选人提名的截止日期,以及正式候选人名单; (五)通过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决定议案是否列入本次会议议程或者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 (六)提出需要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草案,决定提交各代表团审议,并决定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七)决定质询案答复的方式、场合; (八)决定罢免案的处理; (九)其他需由主席团决定的事项。 主席团主持选举、确定选举是否有效,公布选举结果,并按照规定组织宪法宣誓。 主席团认为必要时,可以召开大会全体会议就某些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讨论、审议。
第13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 主席团决定问题,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14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后,由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并可以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重大的专业性问题,召集有关代表进行讨论;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汇报情况,回答问题。会议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
第15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16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向会议秘书处书面请假。秘书处应当向主席团报告代表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 代表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第17条
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不是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参加省政协会议的人员、其他有关机关和团体的负责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18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召开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分组会议、专题讨论会议。 主席团可以召开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大会发言,就议案和有关报告发表意见。
第19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日程和会议情况予以公开。 大会全体会议设旁听席。旁听办法另行规定。
第20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可以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会。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团可以根据需要设发言人。 秘书处可以组织代表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代表团可以组织本代表团代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大会全体会议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进行公开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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