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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机关运行保障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22-09-22 · 共 4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09-22
上海市机关运行保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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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本市机关运行保障工作,节约机关运行成本,促进机关高效有序运行,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机关)运行所需经费、资产、服务和能源等资源要素的统筹配置、保障支撑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
本市机关运行保障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依法保障、规范供给、厉行节约、安全有序、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统一项目、统一标准、归口管理、资源共享,构建集中统一、权责明晰、协同高效的机关运行保障体制。
第4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推进本级机关运行保障工作集中统一管理,依法依规设置机关事务管理部门,集中调配保障资源,明确保障范围,统一制度标准,促进机关运行保障规范均衡。
第5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市机关运行保障有关政策、制度和标准,主管本级机关运行保障工作,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市机关运行保障工作。
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主管本级机关运行保障工作,指导下级机关运行保障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资源、绿化市容、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机关运行保障相关职责。
各级机关应当执行机关运行保障制度和标准,承担本机关运行保障职能。
第6条
本市加强与长江三角洲区域其他省市在机关运行保障领域的合作交流,构建机关事务政策共研、标准共建、信息共享等合作机制,探索公务出行、能源节约等领域的合作,为区域协同发展提供高质量服务保障。
第二章 保障事项
第一节 经费保障
第7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本市机关运行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并根据实际适时动态调整。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机关运行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参考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制定本级机关运行经费支出定额标准和开支标准。
第8条
各级机关应当根据预算支出定额标准,结合本部门的工作职责、性质和特点,按照总额控制、从严从紧的原则,编制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对机关集中办公场所统一组织实施办公用房维修、后勤服务、节能管理等机关运行保障工作的,相关经费纳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部门预算。
第9条
各级机关应当组织制定本机关运行保障年度计划,明确机关新增资产配置、办公用房大中修、节能改造、后勤服务购买等机关运行保障需求。运行保障年度计划经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各级机关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相关经费预算。
第10条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统计等部门建立健全本级机关运行成本统计调查制度,定期组织开展运行成本统计、分析和评价。
第二节 资产保障
第11条
机关事务管理、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级机关资产管理工作,制定和组织实施具体管理制度。
各级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内控制度,负责本机关资产的使用管理和日常维护,接受同级机关事务管理、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12条
财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分类制定机关资产配置标准,确定资产数量、价值、等级、最低使用年限等,并结合市场价格和财力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
各级机关新增资产配置应当与资产存量情况挂钩,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确实无法调剂使用的,由财政部门安排预算资金,通过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配置。
第13条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推行机关资产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市、区两级机关的房屋、土地使用权、公务用车等权属按照规定统一登记在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乡镇机关的房屋、土地使用权、公务用车等权属登记由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结合本区实际参照执行。
各级机关应当加强资产日常使用管理,健全资产账卡,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资产安全完整。
各级机关不得违规对外出租、出借资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机关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
各级机关处置资产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经同级机关事务管理、财政部门审核或者备案。
机关资产出租、处置等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14条
本市逐步推行与节约型机关建设和资产节约集约使用相适应的资产公物仓(以下简称公物仓)管理制度,推动资产循环利用和共享共用,节约公共财政资金,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市财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级公物仓统一管理制度,明确公物仓资产的入仓标准、流程规范、财务核算和绩效评价机制,健全共享共用资产目录,加强对公物仓使用管理的指导监督。市财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级公物仓统一管理信息化平台,以资产卡片记载的信息为依据,实现公物仓资产入仓、在仓和出仓的动态管理,发挥公物仓优先配置资产的作用。
鼓励有条件的区根据实际情况,推行区级资产公物仓管理制度。
第15条
建立公物仓管理制度的各级机关应当按照应纳尽纳的原则,将下列资产纳入本级公物仓管理:
(一)闲置资产;
(二)低效运行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三)待处置资产中仍有使用价值的资产;
(四)因机关撤销、合并、改制等原因腾出的资产;
(五)举办重大会议、大型活动或者组建临时机构购置的资产;
(六)其他可以共享共用的设备设施等资产。
第16条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物仓的配套服务机制,确保公物仓资产高效流转。
在满足机关办公用房统筹调配的基础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对公物仓内的房屋资产进行有效整合和盘活利用,发挥资产效益。
第17条
本市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统筹考虑机关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需要。机关用地应当按照规划实施土地供应,符合国家有关划拨用地规定的,通过划拨方式供地,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第18条
本市建立健全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对本级机关办公用房实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处置。
第19条
机关事务管理、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级机关办公用房配置保障规划,优化办公用房布局,推进集中或者相对集中办公,共用配套附属设施,共享后勤服务保障资源。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统筹制定本级机关办公用房建设计划。建设项目经依法审批立项后,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项目建成后,按照“建新交旧”的原则,腾退移交原有办公用房。
第20条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各单位实际,核定办公用房面积,配置办公用房,实现办公用房集约节约使用。
本市探索推行机关办公用房成本租金制。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等部门研究制定机关办公用房成本租金标准,作为办公用房使用成本的效能评估依据。超过成本租金合理标准的,通过适当调整办公用房等措施推进办公用房资源合理配置,降低办公用房使用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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