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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促进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发展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22-10-28 · 共 69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10-28
上海市促进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发展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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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促进上海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以下简称商务区)发展,推进虹桥国际开放枢纽建设,服务长江三角洲区域(以下简称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保障更高起点的深化改革和更高层次的对外开放,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虹桥国际开放枢纽建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促进商务区发展的规划、建设、管理、服务和保障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商务区立足于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推进国际化中央商务区、国际贸易中心新平台和综合交通枢纽等功能建设,充分发挥全球资源配置、科技创新策源、高端产业引领、开放枢纽门户等功能,成为上海提升城市能级和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增长极、引领长三角一体化的重要动力源、落实国家战略的重要承载区,打造新时代改革开放的标志性区域。
第4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商务区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商务区的建设与发展。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推进商务区重大体制机制改革、综合政策制定、重大项目投资等工作,以及商务区作为虹桥国际开放枢纽“一核”与“两带”的联动发展。
市商务部门负责对商务区的会展经济和国际贸易中心新平台的协调指导,推动区域开放型经济能级提升。
市规划资源部门负责商务区的有关规划和土地管理等工作,统筹空间布局和设施共享利用。
市交通部门负责对虹桥综合交通枢纽管理的统筹指导,协调推进商务区重大交通项目建设。
市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推进商务区的相关管理和服务。
闵行区、长宁区、青浦区、嘉定区(以下统称四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总体方案》、市人民政府的部署和各自职责,结合本辖区产业特色,推进商务区的相关工作。
第5条
上海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商务区管委会)作为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统筹协调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管理单位以及四区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商务区发展规划,统筹推进商务区开发建设和功能提升;
(二)参与编制商务区内的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国土空间规划的落地实施,组织编制商务区内的专项规划;
(三)编制商务区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目录,统筹指导商务区内产业布局和功能培育;
(四)统筹推进投资促进、营商环境优化、公共服务完善、人才高地建设等工作;
(五)统筹商务区开发建设计划,拟定商务区区域内土地年度储备计划,协调推进重大投资项目建设;
(六)建立管理标准和服务规范,推进城市管理精细化;
(七)建立并完善统计工作合作机制;
(八)推进政策制度创新与实施;
(九)服务保障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以下简称进口博览会);
(十)统筹协调虹桥综合交通枢纽内交通设施管理以及不同交通方式的衔接、集散和转换;
(十一)统筹安排商务区专项发展资金;
(十二)指导协调四区人民政府履行商务区的相关行政管理职责,监督、检查工作落实情况;
(十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6条
商务区管委会应当牵头组织与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管理单位以及四区人民政府沟通重要情况,协调重大问题,明确相关措施与各方责任。
商务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四区人民政府负责商务区工作的机构的指导。相关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向商务区管委会报送工作推进情况。
商务区管委会可以根据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建立评估机制,定期对四区人民政府依法履行相关职能和改革创新等情况进行评估。
第7条
本市根据国家授权和商务区发展需要,开展重点领域开放的先行先试,建立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吸引商务流、资金流、信息流等要素集聚,在数字贸易、金融服务、信息服务、会展服务等领域探索扩大开放措施,打造全方位开放的前沿窗口。
本市需要先行试点的重大改革举措,商务区具备条件的,在商务区优先试点。
第8条
本市建立促进商务区发展的财政保障机制,对商务区重要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等方面加强财政资金支持。
四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商务区的建设与发展提供相应的财政资金保障。
第9条
商务区管委会建立决策咨询机制,加强与国际、国家和本市相关智库、科研机构、高校的合作,为促进商务区创新发展提供智力支撑。
第10条
根据国家发展战略,虹桥国际开放枢纽以商务区为核心,将江苏省和浙江省省际毗邻区连点成线,形成北向拓展带和南向拓展带,实现“一核”“两带”的发展格局。
本市与江苏省、浙江省建立“一核”“两带”规划编制会商机制,促进“一核”“两带”的发展规划协同。相关规划的编制应当听取苏州市、嘉兴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意见。
本市推动实现“一核”“两带”在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产业协同发展、市场准入统一等方面的协同推进,形成跨区域协作新格局。
第11条
本市加大商务区与长三角其他区域的协同联动力度,推动长三角产业联动、企业互动、资源流动,努力成为长三角畅通国内循环、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的枢纽节点。
第二章 区域规划与布局
第12条
编制商务区相关规划,应当对标国际最高标准,实现高端商务、会展与交通功能深度融合,打造主导产业集聚辐射、全球资源要素集散、新型商业模式汇聚、基础设施联通高效、公共服务品质卓越、人文生态丰富多样的国际化中央商务区,力争成为国际开放枢纽标志性区域。
第13条
商务区管委会应当会同四区人民政府统筹编制商务区五年发展规划。
第14条
市规划资源部门、商务区管委会应当会同四区人民政府,依据本市国土空间规划,统筹编制商务区内的国土空间规划,加强区与区交界处的衔接。
商务区各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据单元规划,由市规划资源部门会同商务区管委会、相关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按照法定程序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商务区管委会应当会同市规划资源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四区人民政府,组织推进生态空间、综合交通、城市风貌、地下空间等专项规划编制。
商务区内的民用机场、铁路、轨道交通等专项规划,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编制。
第15条
商务区管委会会同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管理单位以及四区人民政府围绕创新型产业,打造高能级总部经济、高端化服务经济、高流量贸易经济、高溢出会展经济,结合国家和本市有关产业结构调整的指导目录和相关政策,制定并公布商务区产业发展规划。
商务区管委会统一协调制定商务区产业政策和招商政策,推动商务区内各区域间的差异化协调发展。
第16条
商务区管委会会同四区人民政府编制商务区区域内土地年度储备、土地出让、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以及重大项目实施等计划,经规定程序批准后,作为市和四区相关部门推进项目实施的依据。
第17条
商务区管委会应当对标国际先进水平,按照智慧虹桥、绿色低碳、产城融合、风貌品质等要求,制定与之相适应的建设和管理规范。
第18条
本市围绕大交通、大商务、大会展功能,聚焦重点产业领域和核心发展指标,建立符合国际化中央商务区定位的统计指标体系。商务区管委会在市统计部门的指导下,根据实际需要,与四区加强统计工作合作。
第19条
本市支持商务区内的保税仓库、保税物流中心发挥保税物流仓储功能,探索设立与高端商务、会展、交通功能相适应的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第三章 国际化商务服务
第20条
本市发挥商务区在集聚总部经济、会展经济、创新经济和现代服务业等方面的作用,推动会展、商旅、金融、信息咨询等领域商务服务的国际化、专业化、品牌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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