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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地方法规2022-09-22 · 共 5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09-22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4 条
当前版本
2008-08-21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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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健全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的议事程序,保障和规范其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2条
常务委员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举行会议、开展工作。
第3条
常务委员会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
第4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
第5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议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6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召集或推迟会议。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日期和日程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7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
第8条
主任会议拟订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如果需要临时调整议程,由主任或者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9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将会议的主要文件同时送达。 临时召集的会议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10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通过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向主任书面请假。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向主任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积极发表审议意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第11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公开举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会期、议程、日程和会议情况予以公开。 必要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公开有关议程。
第12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二)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人;(三)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 市人民政府有关委、办、局的负责人,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各专门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由本市选举产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其他有关人员,根据会议审议议题的需要,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列席会议。 列席会议可以采用在会议现场或者通过网络视频等方式。
第13条
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14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邀请基层立法联系点的代表等社会有关方面人士旁听会议。 旁听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在会议现场或者通过网络视频等方式。 旁听人员没有发言权和表决权。旁听人员可以对会议议题及会议组织工作等提出书面意见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汇总后交有关部门研究参考。
第15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以全体会议的形式听取、审议议案和工作报告。根据需要,可以召开分组会议,也可以召开联组会议。
第16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会议文件资料电子化,采用网络视频等方式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提供安全便利的服务保障。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17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18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提议案人说明,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
第19条
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受主任会议委托,可以代拟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第20条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写明议题、理由和具体方案。 市人民政府提出议案,一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十五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议案,一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以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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