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临沂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地方法规2023-01-10 · 共 7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03-20
临沂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查看此版本
2023-01-10
临沂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3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 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市场主体获得感为评价 标准,转变政府职能,创新体制机制,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高效便利的政务环境、公正透明的法治环境、开放包容的人文环境。
第4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及时解决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 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议事协调工作机制, 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由其负责组织、指导、协调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
承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有关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司法机关、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第5条
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依法享有自主决定经营业态、模式的权利,人身和财产权益受到保护的权利,知悉法律、政策和监督、服务等情况的权利,对营商环境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的权利。
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法定义务,共同营造健康有序的营商环境。
第6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 根据 优化 营商环境 评价体系要求和 评价结果, 充分运用现行法律制度、政策资源, 及时 调整完善优化营 商环境政策措施 。
支持开发区、新区、园区等依法承接省级、 市级赋予的管理事项,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开展差异化、特色化的改革探索。
第7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长三角区域、鲁南经济圈、济临经济协作区等相关城市、县(区)优化营商环境的合作,推动市场规则衔接和政务服务协作,加快实现政务服务标准统一、资质互认、区域通办,促进市场要素自由流动。
第8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优化营商环境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先进典型的宣传,营造开放包容、互利合作、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氛围。
支持新闻媒体发挥舆论监督作 用,及时报道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和典型案件。报道应当真实、客观。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9条
全面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对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市、县(区)人民政 府可以根据城市功能定位、发展规划以及环保安全等相关规定,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产业引导政策,并向社会公布。
第10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数字产业发展,加强5G网络、数据中心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培育和发展数字经济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
支持数字赋能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全过程、全要素深度融合,提升工业互联网平台服务能力。
第11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数字商城、国际商城、绿色商城、链式商城建设,优化商城和物流园区空间布局,完善智慧物流园区和信息平台,建设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和“一带一路”综合试验区,推动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协同发展。
第12条
鼓励发展电子商务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促进电子商务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推进电子商务诚信体系建设,营造有利于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推进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培育电子商务经营主体,规范提升电子商务园区,促进电子商务与传统产业融合,引导各类电子商务业态集聚发展。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具体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13条
市、 县 (区) 人民政府 应当 优化市场主体登记办理流程,实行市场主体登记、公章刻制、涉税业务办理、社保登记、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等一网通办、一窗通取。除依法需要实质审查、前置许可或者涉及金融许可外,企业开办手续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市、 县 (区) 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 “证照分离” 改革 。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 条件。
实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改革,推行“一址多照”“一照多址”改革。在直播电商等领域探索推行集群注册制改革。
一个行业涉及多个许可证的,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整合为行业综合许可证 。市场主体需要单项许可证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提供。
第14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省企业开办注销一窗通平台,集中受理市场主体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社会保险、海关等各类注销业务申请,由有关部门分类处置、同步办理、一次办结。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探索实施市场主体除名等制度,提升市场主体退出便利度,依法保障退出市场主体和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实行简易注销登记。
第15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也不得在约定付款方式之外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市、县(区)人民政 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 立防范和治理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长效机制 ,通过预算管理、绩效考核、审计监督等措施,防止和纠正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
第16条
对依法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和涉企保证金,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动态调整,定期公布。目录清单之外的,一律不得收取。
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并在相关规范和办事指南中予以明确。
第17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多报合一制度。市场监督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人民银行、海关等部门和单位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共享企业年度报告信息,不得要求市场主体重复提交。
第18条
市、县(区)人民政 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编制公布惠企政策清单,主动精准向企业推送惠企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免予申报、直接享受惠企政策。确需企业提出申请的惠企政策,应当合理设置并公开申请条件,简化申报手续,实现一次申报、全程网办、快速兑现。
本市建立惠企政策落实评价制度,实施全覆盖、全周期跟踪问效。
第19条
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适用支持发展的各项政策和措施,享有公平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数据资源、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用水、用电、用气等公共服务资源的权利。
第20条
鼓励推行新型产业用地开发,推广土地出让合同和土地监管协议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推行新增工业项目用地标准地出让和工业用地建设带项目设计方案供应 。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用地企业亩产效益评价机制,实行资源要素差异化配置,提高生产要素配置效率。
共 4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