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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地方法规2023-02-17 · 共 7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3-02-17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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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6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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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11-14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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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2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市人民代表大会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实施。
市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依照法定程序集体行使职权。
第3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保障人民当家作主。 HYPERLINK "javascript:void(0);"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4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另行决定或者授权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并予以公布。
第5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两个月内,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6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按时出席会议,遵守会议纪律,依法行使职权。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书面请假手续。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由大会秘书处向主席团报告。
第7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应当为会议做好下列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和日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提出主席团常务主席、执行主席分组名单草案;
(四)提出副秘书长名单草案;
(五)提出会议有关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
(六)决定列席会议人员;
(七)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8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大会审议的法规草案发给代表。必要时,可以在会议举行前组织代表研读讨论法规草案,征求代表的意见。
准备提请大会审议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草稿等,一般应当于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发给代表。
临时召集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9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一人、副团长若干人。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
代表团审议议案、讨论大会会议有关事项,由代表团全体会议或者代表小组会议审议。
第10条
代表团团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
(二)组织代表团审议会议议案和有关报告;
(三)反映代表团对议案和有关报告的审议意见;
(四)主持在代表团会议上的质询、询问;
(五)贯彻主席团会议的决定,传达有关事项;
(六)处理代表团的其他工作。
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第11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预备会议的主要议程是:选举本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会议其他事项的决定。
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的选举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和其他草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提交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的选举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和其他草案,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交由各代表团审议。
各代表团在预备会议举行前召开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其他准备事项,提出意见。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及会议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12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法制委员会、计划预算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市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市人民代表大会在有关专门委员会选举产生之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法案委员会和议案审查委员会,在主席团领导下,在会议期间履行各自的职责。其人选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届代表中提名,提交大会会议预备会议通过。
第13条
主席团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大会会议;
(二)领导大会各委员会的工作;
(三)向会议提出议案和各项决议草案;
(四)组织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和有关报告;
(五)提出应当由大会会议选举的市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人选;
(六)主持会议选举,提出选举的具体办法草案;
(七)决定议案、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及处理意见;
(八)发布公告;
(九)办理其他需要由主席团决定的事项。
主席团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
主席团的决定,获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赞成为通过。
第14条
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出席的,由主任委托一名副主任主持。
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后,由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下列事项:
(一)副秘书长的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表决议案和通过决议、决定的办法;
(四)会议期间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五)担任每次全体会议执行主席的名单;
(六)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
第15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听取各代表团对各项议案和会议有关事项的审议意见,或者就有关议案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提出建议,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有关重大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汇报情况,听取意见,回答问题。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
第16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秘书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
秘书处可以设立若干会务工作组,在秘书处领导下负责办理会议的各项具体事务。
第17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不是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本市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列席会议的人员,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列席会议的人员,可以在会议上发言。
列席会议的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会议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书面请假手续。
第18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日程和会议情况予以公开。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在各种会议上的发言,整理简报印发会议,并可以根据本人要求,将发言记录或者摘要印发会议。会议简报、发言记录或者摘要可以为纸质版,也可以为电子版。
第19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设旁听席。旁听办法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20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会。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发言人,代表团可以根据需要设发言人。
秘书处可以组织代表和有关单位负责人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代表团可以组织本代表团代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大会全体会议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进行公开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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