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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全域公园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3-01-17 · 共 57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3-01-17
淄博市全域公园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促进和保障全域公园城市建设管理,提升城市品质和能级,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全域公园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全域公园城市,是指以新发展理念为统领,以公园形态为基底,生态生活生产空间有机融合,生态价值、人文价值、经济价值、美学价值等多元价值持续增值,全域一体化发展的现代化城市。
第3条
全域公园城市建设管理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产城融合、彰显特色,坚持建管并重、统筹推进,构建政府主导、市场推进、社会参与的建设管理格局。
第4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全域公园城市建设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全域公园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5条
市、区县全域公园城市建设管理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全域公园城市建设管理的组织领导,其办事机构设在城市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全域公园城市建设管理的统筹安排、协调调度、推进落实、督导考评等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体育、城市管理等部门负责各自行业、领域的全域公园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卫生健康、行政审批、大数据等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全域公园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第6条
全域公园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应当按照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并向社会公示,广泛听取公众意见;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应当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参与机制,引导单位和个人自建身边园林绿地,鼓励公益组织和志愿者开展全域公园城市建设管理志愿服务活动, HYPERLINK "https://www.pkulaw.com/chl/163ca29c06ca5a07bdfb.html?tiao=1&keyword=%E7%A4%BE%E4%BC%9A%E5%8F%82%E4%B8%8E%E6%9C%BA%E5%88%B6%20" \t "https://www.pkulaw.com/_blank" 支持社会各界参与全域公园城市建设管理。
第7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生态文明科普教育,推广全域公园城市理念,宣传全域公园城市建设管理成效,营造全域公园城市建设管理良好社会氛围。
市、区县人民政府对在全域公园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设计
第8条
本市规划建设以张店区为核心的主城区,打造两条环绕主城区的绿地和串联山、水、城的三条生态风光带,发展南山、北水、东齐、西商四个片区,形成山水交汇、城园相融的一心、两环、三带、四片区全域公园城市空间格局。
第9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市全域公园城市建设规划,对近期、中期、远期建设目标和发展布局、主要建设项目、建设时序作出安排。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市全域公园城市建设规划,结合本地特点,组织编制区县全域公园城市建设规划。
第10条
编制全域公园城市建设规划,应当统筹生态、生活、经济、安全需要,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硬约束,遵守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坚持城乡统筹,突出组群式城市和地域文化特色。
第11条
市、区县全域公园城市建设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公布实施,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12条
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全域公园城市建设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域公园城市标准体系和规划实施导则,明确技术路线、评价指标,引导、规范全域公园城市规划建设管理。
第13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城市设计工作的部门应当将城市设计与全域公园城市建设规划相衔接,从整体平面和立体空间上统筹城市建筑布局、协调城市景观风貌,体现城市个性、时代特色,构建具有淄博辨识度的城市意象。
城市设计应当对重点区域建筑空间形态进行整体管控,注重结合地形高差和周边环境,形成错落有致、统一协调、富有韵律的天际线变化。
建筑设计应当坚持适用、经济、绿色、美观,加强建筑外立面、建筑屋顶等一体化设计,促进新老建筑体量、风格、色彩协调,形成特色鲜明的建筑风格。
第14条
新建、改建、扩建全域公园城市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全域公园城市建设规划和相关设计规范等,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全域公园城市建设项目设计应当符合无障碍、适老化、适幼化环境建设要求,满足特定群体的需求。
第三章 建设实施
第15条
全域公园城市建设应当坚持量力而行、分步实施、质量优先、经济实用的原则,突出地域特色,兼顾管理、维护和运营需求。
第16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域公园城市建设规划,厚植绿色生态本底,促进城市宜居宜业,重点推进公园绿地、生态廊道、森林植被、生态水系建设,提升街区、社区、乡村品质,构建绿色交通体系,发展绿色低碳产业。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确定各自行业、领域的全域公园城市建设项目,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制定年度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17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建设各类公园,营造布局均衡、类型丰富的公园场景:
(一)建设、改造提升建成区大型公园;
(二)结合棚户区、老旧小区改造和裸露土地整治,建设或者改造社区公园、口袋公园、拇指公园;
(三)建设景观性、功能性相融合的带状绿化休闲空间,将建成区内具备建设条件的道路附属绿地、滨河绿地等带状绿地改造提升为带状公园;
(四)突出本市标志性、景观性特征和历史文化特质,对高速公路、火车站、汽车站、市界交界处等城市主要出入口改造提升,建设城市节点公园;
(五)依托历史街区、历史建筑、废旧厂房等资源,建设遗址公园、时尚运动主题公园;
(六)依托城区周边的荒山、废弃矿山、滨水空间等资源,建设郊野公园、山体公园、滨水公园、体育公园;
(七)依托村镇现有的健身广场、文化广场、休闲广场等活动场所建设村镇公园,依托国家和省级特色村镇建设特色村镇公园。
公园建设应当利用现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等自然条件,丰富植物种类,突出朴野风格,增加彩叶、变叶、常绿树种以及乡土树种,点缀宿根花卉、时令草花,形成三季有花、四季见绿的城市绿化景观,并规范设置休闲游憩、运动健身、普法宣传、科普教育、文化体验等设施。
第18条
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体育等部门应当有序推进绿道建设,串联城乡公园、风景区、湿地、游园等公共开放空间,形成覆盖全域的绿道网络。
绿道网络应当与公交、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相衔接,兼顾马拉松、长跑、健步走等体育赛事功能。
第19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划定通风廊道,严格管控通风廊道范围内的开发建设和空间形态,改善城市风环境。
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应当打造串联山体、河流、湖泊的环城生态廊道,结合路域、水系绿化建设森林生态廊道,整合城乡间自然生态联系构建城乡一体的生态廊道。
第20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对露天矿山实施综合整治,恢复矿区植被和生态系统;对宜林荒山进行人工造林,对不适宜人工造林的瘠薄荒山进行封山育林,增强森林生态功能。
在建成区周边开展植树造林、山体水体生态修复等,应当优先选用乡土树种、因地制宜种植高大乔木,构建城市生态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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