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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促进条例地方法规2022-12-09 · 共 29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12-09
山西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促进条例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29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促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保障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是指在煤炭生产、加工、运输、利用和转化过程中,降低能源消耗,控制和减少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提高煤炭利用效率的活动。
第3条
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促进 工作 应当 遵循 政府 引导 、 市场驱动、科技支撑、社会参与 的原则。
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促进工作的领导,将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议事协调机制,研究解决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促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相关工作经费由财政统筹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协助有关部门 ,做好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促进 相关 工作。
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 负责 组织 、 协调、指导 煤炭清洁高效利用 促进 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统计等 有关 部门 按照 各自职责 , 负责 煤炭清洁 高效利用 促进 相关工作。
第6条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促进相关知识的普及。
第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 中做 出 突出 贡献 的单位和个人,按照 国家和省 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 奖励。 第二章 规划 与 管理
第8条
省人民政府 、设区的市 人民政府应当 编制 煤炭清洁高效利用 规划 , 明确 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 ,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 。 县 (市、区) 人民政府 应当根据煤炭清洁高效利用规划,结合本地实际 编制 煤炭清洁高效利用 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9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优化产业布局,推动煤炭和煤电、煤炭和煤化工一体化发展,支持开展联合经营。
第10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应当合理控制 煤炭消费 总量, 改善能源消费结构,推动能源优化组合,推行煤炭燃料替代措施,逐步降低煤炭在能源消费中的比重。
第11条
动力煤、无烟煤、炼焦煤应当根据煤种差异、需求和利用途径合理高效利用。 肥煤、焦煤、瘦煤、无烟煤等特殊和稀缺煤种应当优先用于冶金、化工、材料等行业,限制特殊和稀缺煤种作为燃料直接利用。 支持企业和科研院所开展低阶煤提质转换技术研发,鼓励企业应用低阶煤提质转换技术,开展低阶煤分质分级梯级利用,促进资源清洁利用和能量梯级利用。 第三章 生产与加工
第12条
鼓励和支持煤炭生产企业推行绿色、智能生产方式,根据实际采用充填开采、保水开采、煤与共伴生资源共采等开采技术和装备。
第13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优化煤炭洗选企业布局,建立煤炭洗选企业备案管理制度,规范煤炭洗选企业发展,逐步淘汰落后产能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煤炭洗选企业标准化管理。 新建煤矿应当同步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采用先进煤炭洗选技术工艺及装备,提高原煤入洗率和煤炭质量。
第14条
鼓励煤炭 生产和经营 企业在矿区、主要煤炭消费地建设配煤中心,实现煤炭精细化加工配送。 第 四 章 利用与转化
第15条
鼓励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在煤与共伴生资源共采、煤炭高效燃烧发电、煤炭洁净高效转化等领域开展技术研究和推广。
第16条
鼓励燃煤发电、焦化、煤化工、钢铁冶炼等企业开展二氧化碳规模化捕集、封存、利用的技术研发、全流程示范和产业化应用。
第17条
煤炭生产、加工、利用等国有企业应当加大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研发投入。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国有企业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研发投入纳入企业绩效评价内容。
第18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能源主管等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六 章 附 则
第19条
本条例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第20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煤炭运输通道及其配套设施建设,优化煤炭运输结构,提高铁路运输比例和运输效率。 支持煤炭、电力、焦化、钢铁等企业以及大型煤炭物流园区、配煤中心建设铁路专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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