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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地方法规2023-03-27 · 共 4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3-03-27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共 4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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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筑牢西宁北部生态安全屏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森林草原火灾的预防、扑救和灾后处置。
第3条
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生命至上、安全第一 的方针,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属地管理、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4条
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实行县、乡(镇)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全面推行林草长制,构建网格化管理体系,压实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草原防灭火 工作的组织领导,设立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县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草原防灭火 工作 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5条
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承担本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负责综合指导森林草原火灾防控工作,牵头开展森林草原火灾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协调指导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县人民政府 林业草原主管部门 具体负责火灾预防,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和火情早期处理等工作。 县人民政府公安部门负责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案侦破工作,并协同 林业草原主管部门 开展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处罚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规定,做好本辖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其他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相关工作。
第6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制度,将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范围。 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的经营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落实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制度,在经营使用范围内承担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
第7条
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乡(镇)行政区域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草原防灭火联防机制,划定联防区域,明确联防职责,实行信息共享,共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第8条
县人民政府 及 县应急管理、林业草原主管等 部门 应当指导、监督森林草原防火区内的宗教活动场所加强火源管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支持和配合乡(镇) 人民政府 、村(居)民委员会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第9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教育,普及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知识,增强公众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安全意识。每 年9月 为全县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月。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幼儿园应当将森林草原防灭火知识纳入安全教育内容,利用教学及社会实践等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教育。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加强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教育。鼓励 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中规定森林草原防灭火内容 。
第10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森林草原防灭火科学研究,鼓励利用地理信息技术、大数据、智能识别监控等现代化科技手段, 加强数据共享共通互联, 推广和应用先进的森林草原防灭火技术。
第11条
预防森林草原火灾,保护森林草原资源,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报告森林草原火情、提供火险线索的义务。
第12条
对在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13条
县人民政府 林业草原主管部门 应当根据上级森林草原防灭火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森林草原防灭火规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14条
县人民政府 应急管理 部门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民政府 应急管理 部门 备案。 乡(镇)人 民政府应当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方案;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及应急处置工作。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应当组织开展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演练。
第15条
每年10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为森林防火期;每年9月15日至次年6月15日 为草原防火期。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提前进入或者延后结束森林、草原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
第16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 加强察汗河、鹞子沟国家森林公园及老爷山风景区等重点区域防灭火工作, 根据森林草原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草原火灾发生规律, 科学 划定 森林草原防火区 ,并向社会公布。 在 高温、干旱、大风等 极端天气下 ,县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 草原防火管制区 , 必要时可以发布禁火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第17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草原防灭火值班制度,公布森林草原火警电话。 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督促森林、林木、林地和草原的经营使用单位和个人落实值班制度。
第18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森林草原防灭火规划的要求,加强下列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和物资装备配备: (一)配备防火交通运输工具、灭火装备和器械; (二) 完善森林草原防火指挥信息系统和通讯网络建设; (三)设置火险预警、火情监测设施,建立森林草原防火预警监测系统; (四)根 据防火需要,按照有关标准,因地制宜营造防火林带 ; (五)根据防火需要,开设防火阻隔带,建设防火应急道路、消防水池等设施; (六)建立森林草原防灭火物资储备库,按照规定储备必要的物资,并定期进行补充、更新。
第19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防灭火需要聘用的专职或者兼职护林(草)员,以及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的经营使用单位配备的专职或者兼职护林(草)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管护区域内林草资源状况,开展日常巡护; (二)协助管理野外用火,及时发现、处理火灾隐患和报告火情; (三)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森林草原火灾案件; (四)宣传森林草原防灭火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五)完成约定的其他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第20条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 不得 在防火区内开展施工、爆破等活动 ;不得 在防火区内实施吸烟、焚烧秸杆、烧灰积肥、祭奠烧纸、祭俄博、野炊、燃放烟花爆竹等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野外用火行为。因特殊需要,确 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 。 在防火区外野外用火的,应当落实防灭火措施,防止因大风极端天气等原因引发森林草原火灾。 任何人不得在林区、草原丢弃火种。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 在用火安全区域 设 置 集中祭祀点 。倡导鲜花祭祀、植树祭祀、网上祭祀、家庭追思等文明祭祀方式,减少森林草原火灾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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