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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南市雅鲁藏布江保护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3-04-03 · 共 5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3-04-03
山南市雅鲁藏布江保护条例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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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雅鲁藏布江流域生态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推进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雅鲁藏布江流域生态保护、污染防治、绿色发展、跨区域协作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雅鲁藏布江流域,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由雅鲁藏布江干流、支流、湖泊、湿地等形成的集水区域。
第3条
雅鲁藏布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应当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坚持生态保护第一、绿色发展、可持续发展。 雅鲁藏布江流域生态保护应当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治理,坚持系统保护、协同保护、特殊保护。
第4条
市、雅鲁藏布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雅鲁藏布江生态保护工作的领导,将雅鲁藏布江生态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将雅鲁藏布江生态保护和修复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生态保护长效机制,统筹协调雅鲁藏布江生态保护工作。 市、雅鲁藏布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生态环境、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经济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草原、文化、旅游、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能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雅鲁藏布江生态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做好本辖区内雅鲁藏布江生态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5条
雅鲁藏布江流域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雅鲁藏布江生态保护具体工作。鼓励将雅鲁藏布江生态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第6条
雅鲁藏布江流域实行河(湖)长制和林长制。 各级河(湖)长、林长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做好雅鲁藏布江生态保护相关工作。
第7条
市、雅鲁藏布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引导、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雅鲁藏布江生态保护活动。 市、雅鲁藏布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流域生态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鼓励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与企业等合作,为科技成果转化与利用提供技术集成、推广等服务。
第8条
市、雅鲁藏布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雅鲁藏布江生态保护的宣传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雅鲁藏布江生态保护宣传工作,依法开展舆论监督。
第9条
市、雅鲁藏布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包含雅鲁藏布江生态保护工作情况。 市、雅鲁藏布江流域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雅鲁藏布江生态保护情况监督检查。
第10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雅鲁藏布江生态环境的行为有权投诉、举报。接受投诉、举报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投诉人、举报人反馈。 对在雅鲁藏布江生态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生态保护
第11条
雅鲁藏布江流域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建立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制度。雅鲁藏布江水资源开发利用应当符合水资源保护规划,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统筹农业、工业等用水需要。
第12条
市、雅鲁藏布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用水保障,组织水行政等有关部门科学确定流域干流、重要支流和重要湖泊控制断面的生态流量、生态水位管控指标。 市、雅鲁藏布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应当将生态水量纳入年度水量调度计划,保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保障枯水期生态流量、重要湖泊的水量和水位。
第13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科学布局水质监测断面,加强水质监测,监测信息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14条
市、雅鲁藏布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地下水监测、开采管理和涵养,定期调查评估地下水资源状况,监测地下水水量水位、水环境质量,并采取相应风险防范措施,保障地下水资源安全。
第15条
市、雅鲁藏布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对雅鲁藏布江重要支流源头实行严格保护,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强化西藏雅鲁藏布江中游河谷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雅砻河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桑日西藏马鹿县级自然保护区的特殊保护与管理,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
第16条
市、雅鲁藏布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按照饮用水源地达标建设和保护要求,加强雅鲁藏布江饮用水源地建设和安全监管,在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设立警示标志标识和隔离设施,定期开展巡查和水质安全评估,对饮用水水源的水环境质量进行监测。
第17条
市、雅鲁藏布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应当严格规范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加强取水口的监管,建立流域重点监控取用水户名录和台账,指导取用水户规范安装计量监测设施。
第18条
市、雅鲁藏布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的保护和管理,组织水行政部门按照划定的河道管理范围,在流域干流及其支流的河道管理边界设置明显标识。 市、雅鲁藏布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等部门应当统筹协调辖区内河道清淤疏浚工作,推进雅鲁藏布江干支流水系连通、行洪畅通。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窑、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第19条
市水行政部门和雅鲁藏布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实施河道采砂许可制度,依法划定禁止采砂区,规定禁止采砂期,并向社会公布。
第20条
市、雅鲁藏布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对雅鲁藏布江流域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实行重点保护,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开展对雅鲁藏布江流域尖裸鲤、黑斑原鮡、拉萨裂腹鱼、巨须裂腹鱼、异齿裂腹鱼、拉萨裸裂尻鱼、双须叶须鱼等水生野生动物生境特征和种群动态的研究,加强对西藏野驴、黑颈鹤、白唇鹿、雪豹、盘羊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西藏柏木、巨柏、红景天、杜鹃、西藏红豆杉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保护。 对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产生阻隔的涉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建设过鱼设施、增殖放流、人工繁育等多种措施,保障水生生物的生态需求。 雅鲁藏布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宣传、引导、规范、监督社会民众科学放生、文明放生、理性放生,禁止在雅鲁藏布江流域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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