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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地方法规2023-03-30 · 共 4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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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30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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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28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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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健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的议事程序,保障和规范其行使职权,提高会议质量和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2条
常委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举行会议、开展工作。
第3条
常委会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
第4条
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为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5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决定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6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密切联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参加集体行使职权的活动。
第7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8条
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
第9条
常委会会议的召开日期和日程由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决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决定。
常委会会议期间,需要临时调整会议议程的,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会议决定。
第10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一般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主要建议议题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会议文件应当及时送达常委会组成人员。
临时召集的常委会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11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会前以书面形式通过常委会办公厅向会议召集人请假。
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的情况,应当在会议期间通报。
第12条
常委会会议须有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通过网络视频等方式出席会议。
第13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有一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不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常委会副秘书长、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和驻会的副主任委员、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人列席常委会会议。
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全国人大代表、市人大代表和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列席会议;可以通知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调整列席人员的范围。
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14条
本市公民及有关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旁听常委会全体会议。
第15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先通过会议议程,然后按议程逐项进行。
第16条
常委会会议以全体会议、分组会议形式进行,根据需要,可以举行联组会议。
第17条
常委会分组会议由常委会组成人员轮流担任召集人并主持会议。
分组会议审议过程中有重大意见分歧或者其他重要情况的,召集人应当及时向秘书长报告。
分组名单由常委会办公厅拟订,报常委会主任审定,并定期调整。
第18条
常委会举行联组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19条
常委会会议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会议文件资料数字化,采用网络视频等方式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履职提供便利和服务。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20条
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的下列事项,可以作为议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的有关事项;
(二)《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确定的有关事项;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市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审议、决定的事项和常委会认为需要审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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