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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地方法规2023-04-07 · 共 67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3-04-07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共 6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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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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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市人民代表大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2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第3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4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5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会议召开日期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另行决定,或者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并予以公布。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6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期和会议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 第二章 预备会议 ​
第7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 预备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8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审议决定以下事项: (一)通过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 (二)选举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 (三)决定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准备事项。
第9条
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审议决定的事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提交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审议决定的事项,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10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召开前,代表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意见。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代表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决定。 ​ 第三章 会议的举行 ​
第11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12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按时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向大会秘书处书面请假。大会秘书处应当向主席团报告代表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 代表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积极发表意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第13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决定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日期; (二)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三)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四)提出大会副秘书长人选; (五)提出会议日程草案; (六)决定列席人员名单; (七)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14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议案和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代表。会议举行前可以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 临时召集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15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旗县区、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团根据便于议事的原则,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
第16条
主席团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主席团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17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召集,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
第18条
主席团会议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通过会议日程; (二)决定大会副秘书长人选; (三)决定会议期间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 (四)决定主席团和全体会议表决方式; (五)讨论选举事项,提出会议选举的办法草案; (六)决定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报告; (七)讨论各项决议草案; (八)讨论、决定议案、质询案、罢免案; (九)需要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19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并可以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集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市有关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汇报情况,回答问题。会议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
第20条
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审议。 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议案、质询案,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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