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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大黑河郊野公园生态保护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3-04-07 · 共 3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3-04-07
呼和浩特市大黑河郊野公园生态保护条例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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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呼和浩特市大黑河郊野公园(以下简称大黑河郊野公园)生态保护,促进生态资源可持续利用,建设高品质城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大黑河郊野公园生态建设、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大黑河郊野公园边界范围东至大黑河与四环路交叉处,西至省道103线,南至南四环,北至南三环,具体四至范围由大黑河郊野公园总体规划确定。
第4条
大黑河郊野公园生态保护,应当遵循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系统保护、合理利用,遵从自然、科学修复的原则。
第5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大黑河郊野公园生态保护工作,建立生态保护和管理统筹协调机制,确定规划建设、职责分工、政策支持等重大事项。 土默特左旗、玉泉区、赛罕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黑河郊野公园生态建设、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6条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大黑河郊野公园生态建设、保护利用、监督管理等统筹协调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管理制度。市人民政府园林建设主管部门和土默特左旗、玉泉区、赛罕区人民政府大黑河郊野公园管理部门负责大黑河郊野公园生态建设和日常养护工作。 市和土默特左旗、玉泉区、赛罕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文化旅游、水务、林业和草原、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农牧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黑河郊野公园生态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大黑河郊野公园生态保护工作。
第7条
市人民政府和土默特左旗、玉泉区、赛罕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黑河郊野公园生态保护和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第8条
市和土默特左旗、玉泉区、赛罕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大黑河郊野公园生态保护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大黑河郊野公园生态保护宣传引导,增强公众生态保护意识。
第9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大黑河郊野公园生态保护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大黑河郊野公园生态环境和人文休闲景观的行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10条
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合理划定生态保护区域,科学编制大黑河郊野公园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总体规划应当包括边界四至、区域关系、空间管制、用地布局、交通组织及村庄发展等内容。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市人民政府园林建设主管部门和土默特左旗、玉泉区、赛罕区人民政府,根据大黑河郊野公园总体规划,编制大黑河郊野公园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专项规划应当包括生态元素、河道水利、交通设施、园林景观、乡村景观、乡村民俗等内容,并纳入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实施指标与容量控制。 经批准实施的大黑河郊野公园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调整;确需变更或者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11条
市人民政府园林建设主管部门和土默特左旗、玉泉区、赛罕区人民政府大黑河郊野公园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大黑河郊野公园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要求,根据原地形地貌,科学合理实施文旅和休闲景观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高度、体量等。
第12条
大黑河郊野公园生态保护区域内,除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生态保护建设活动外,禁止下列建设活动: (一)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或者实施其他各类房地产等商业开发行为; (二)建设各类工业项目; (三)挖沙、取土、围栏; (四)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及场所; (五)设置生活垃圾填埋场及处置设施; (六)其他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建设活动。
第13条
经批准在大黑河郊野公园生态保护区域内建设市政设施、停车场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以及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建设审批手续,并制定保护措施,最大程度减少对原始生态环境的改变。
第14条
在大黑河郊野公园生态保护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绿地植被和生态环境。建设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环境原貌。 因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社会公共利益,确需改变大黑河郊野公园生态保护区域内绿地用途二千平方米以上的,应当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经依法批准占用绿地植被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恢复或者重新建设与所占用面积和质量相当的绿地植被。 第三章 保护利用
第15条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土默特左旗、玉泉区、赛罕区人民政府大黑河郊野公园管理部门,根据大黑河郊野公园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确定的功能区,划定保护区域并设置保护区域边界标志和保护设施。
第16条
在大黑河郊野公园游览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移动、损毁保护标志和保护设施; (二)设置养殖场、放牧,捕猎鸟兽、捕捞鱼类,在规定区域外垂钓; (三)洗涤污物、清洗机动车辆,在规定区域外游泳、洗澡; (四)露天焚烧垃圾、秸秆、落叶,明火祭奠,在规定区域外搭建帐篷、烧烤野炊; (五)随地吐痰、便溺,随意涂写、刻划、张贴; (六)乱扔、乱倒垃圾及废弃物,排放、倾倒污水,贮存、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七)砍伐、损坏树木,占用、破坏绿地植被; (八)破坏各类基础设施和休闲景观设施,在规定区域外停放机动车辆; (九)携带动植物疫原体进入大黑河郊野公园; (十)在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和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 (十一)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 (十二)其他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17条
市和土默特左旗、玉泉区、赛罕区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生态环境、水务、农牧等部门,应当对大黑河郊野公园生态保护区域内的动物、植物、水环境等实施动态监测,定期开展林草地防火以及病虫害防治工作,评价生态环境适宜性,并制定保护措施。
第18条
市人民政府园林建设主管部门和土默特左旗、玉泉区、赛罕区人民政府大黑河郊野公园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打造特色人文休闲景观,发展生态观光游、休闲度假游、乡村特色游等,建设生态秀美、特色鲜明、人文内涵丰富的生态郊野空间,满足市民亲近自然、休闲游憩、运动健身、科普学习需求。
第19条
在大黑河郊野公园生态保护区域内开展生态旅游、经营服务等活动,应当维护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实现生态资源可持续利用,不得超出生态资源的再生能力,不得对野生生物物种造成损害,不得破坏野生动物的栖息环境。
第20条
市和土默特左旗、玉泉区、赛罕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城区污水处理厂和其他流入大黑河的径流水质监测管理,保证大黑河水质符合国家标准,杜绝水体污染。 市和土默特左旗、玉泉区、赛罕区人民政府水务部门应当通过实施河道清淤、建设水体循环设施等措施,提高大黑河水体自我净化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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