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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地方法规2023-04-07 · 共 67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3-04-07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共 67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和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2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 第二章 会议的准备
第3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一届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4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应当组织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进行 专题调研、集中视察,了解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发展情况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代表应当 听取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意见 , 为参加会议依法履职作准备。
第5条
临时召集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第六条、第七条规定。
第6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必要时,由本次大会秘书长召集。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 一)副秘书长的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会议期间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四)其他需要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7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会议文件资料电子化,采用网络视频等方式为代表履职提供便利和服务。 第四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8条
主席团、常务委员会、 各 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向主席团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专门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9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 , 提供有关资料。
第10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也可以由主席团决定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 代表团审议议案, 提出议案的机关应当派熟悉情况的负责人以及有关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涉及专门性问题时,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和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11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经审议后,由主席团审议 决定提请大会全体 会议表决。 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提请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或者授权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报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备案。 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 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12条
主席团决 定不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议案,交常务委员会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在闭会后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审议结果向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书面报告;专门委员会的审议结果经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向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书面报告。
第13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大会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提出的议案经 主席团决定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按照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 办理。
第14条
市人民代 表大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五章 审 议 工作报告、 审查计划 和预算
第15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会议提出的工作报告,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第16条
工作报告、计划报告和预算报告未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的,处理办法由主席团研究决定。
第17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的审查、批准和调整,参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选举、 表决人选、 罢免和辞职
第18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表决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主席团组织。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按程序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进行宪法宣誓。
第19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政府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缺位的,常务委员会可以分别在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人选。 决定代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当报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20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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