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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公路条例地方法规2023-04-10 · 共 67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3-04-10
无锡市公路条例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67 条
当前版本
2012-01-12
无锡市公路条例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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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公路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发展,适应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江苏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3条
公路发展应当贯彻安全、绿色发展理念,遵循科学规划、城乡统筹、确保质量、保护环境、节约用地、建养并重、规范管理、安全畅通的原则。
第4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公路发展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财政体制将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等资金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5条
市、县级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路相关工作。
第6条
国道、省道的监督管理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依法委托县级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县道、乡道的监督管理由县级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村道的管理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具体承担公路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
第7条
国道、省道的养护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养护管理机构负责,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依法委托县级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县道的养护由县级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养护管理机构负责;乡道、村道的养护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第8条
鼓励公路行业科学技术创新和先进技术应用,推动公路数字化建设,运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提高公路出行引导、车路协同、安全监测和风险预警等服务水平。
第9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需要,加强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和服务协同,实现区域间相互联动、资源共享、协调发展。
第10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和调配体系,组建应急抢险队伍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11条
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
第12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国道、省道以及农村公路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交通安全意识和爱路护路意识。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第13条
市域公路网规划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公路规划,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国土空间规划,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县道规划由县级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乡道、村道规划由县级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并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编制,经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编制村道规划应当征求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的意见。 经批准的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经科学论证后,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按照规定程序备案。
第14条
编制公路规划应当合理确定公路等级和选线,注重公路路网的完善,充分利用既有公路线位资源,并与城市道路规划以及其他专项规划有效衔接。
第15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建设主体,负责落实工程建设、资金筹集、征收补偿等工作。县级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县道的建设。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乡道、村道的建设。
第16条
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园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标准,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 (一)国道、省道不少于五十米; (二)县道、乡道不少于二十米。 建设公路应当合理避让已建成的前款所列公共场所;无法避让的,按照有关技术规范采取降噪和安全防护等措施。
第17条
规划建设轨道交通、城市道路、河道、管道、线缆等各类设施涉及上跨、下穿或者并行于规划公路的,应当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的几何尺寸和净空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预留公路改建和扩建空间。
第18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路应当符合相应技术等级要求。在用国道、省道应当逐步改造为一级以上公路,县道应当逐步改造为二级以上公路,乡道应当逐步改造为三级以上公路,村道应当逐步改造为四级以上公路。 公路建设应当严格执行节约用地、耕地保护和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要求,采用节能技术和清洁能源,加强公路与沿线生态、景观的一体化设计,注重两侧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洁化、绿化、美化建设。
第19条
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 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法人负责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质量安全监督制度。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维护公路建设秩序,加强对公路建设的程序和投资、质量、进度、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20条
公路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 公路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公路工程技术规范和合同约定开展工作,并对公路工程的质量、安全以及环境保护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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