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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城市绿化条例地方法规2019-12-27 · 共 6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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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9
包头市城市绿化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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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7
包头市城市绿化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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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地建设和管理,保护绿地,改善城市景观环境,促进宜居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园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道路绿地、其他绿地等城市绿地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监督管理。
上位法已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
城市绿化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4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城市绿化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5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组织城市绿化,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和绿地标准,严格管理城市绿地,杜绝侵占城市绿地行为。
第6条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工作,并可以委托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实施具体绿化工作。
昆都仑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权范围,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各单位的绿化建设、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水务、交通运输、林业和草原、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绿化相关工作。
第7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投诉和举报损毁植物和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投诉和举报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在绿化管理方面的行政不作为和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8条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本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市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批前,编制部门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征求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第9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林业规划、水资源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
第10条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绿地;按照普遍绿化与重点绿化相结合的要求,形成完整的城市绿化体系。
第11条
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本条例规定的原则,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城市绿地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绿地建设规划应当确定绿化用地的界线和具体坐标。城市绿地建设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地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监督。
第12条
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地建设规划,编制城市绿地建设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13条
城市绿化建设实行绿地率指标控制,应当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城市新建区绿地率应当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八;
(二)改建区绿地率应当不低于百分之二十八;
(三)苗圃、花圃等生产绿地总面积应当不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百分之二。
第14条
城市公园绿地布局应当坚持绿地面积与位置统筹安排、分层次合理布局的原则。
新建区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五百米直径内应当至少规划建设一处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
(二)一千米直径内应当至少规划建设一处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
(三)二千米直径内应当至少规划建设一处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
改建区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15条
城市各类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安排相应的绿化用地,其所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为:
(一)道路绿地: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百分之四十,红线宽度大于五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百分之三十,红线宽度在四十至五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百分之二十五,红线宽度小于四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百分之二十;
(二)居住区绿地:新开发建设的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改造的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三)单位附属绿地:新建中小学校、商业中心不低于百分之二十,大中专院校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机关团体、事业单位、部队、医院及公共文化场所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其他单位附属绿地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改建的原单位附属绿地面积低于上述标准的,可以比照上述新建单位附属绿地的比例降低百分之五;
(四)其他绿地: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要求执行。
第16条
建设项目因用地面积不足,不能按照规定配套安排相应的绿化用地,需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单位应当缴纳绿地补偿费。收取绿地补偿费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17条
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查各类建设项目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条例规定的城市绿地指标,确定建设项目附属绿化用地的面积、位置等,并将其作为规划许可的内容;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第18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绿地面积、位置进行绿化工程建设。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按期建设。绿化工程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绿化工程的完成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
第19条
城市绿地按下列职责进行建设:
(一)公园绿地、道路绿地、防护绿地由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本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四)生产绿地由生产经营者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建设责任不明确的,由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第20条
绿化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承担绿化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的单位,应当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绿化工程,不得无资质或者违反资质标准超越等级承担绿化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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