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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西沱国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地方法规2023-04-18 · 共 46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3-04-18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西沱国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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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08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西沱国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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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对西沱国家历史文化名镇(以下简称西沱历史名镇)的保护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西沱历史名镇的保护、规划、建设、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3条
西沱历史名镇保护范围,是指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西沱国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以下简称保护规划)确定的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和环境协调区。
核心保护区是指以云梯街为中心,长约八百五十米,宽约五十至一百五十米范围;建设控制区为核心保护区向外扩三十米范围;环境协调区为建设控制区向外扩五十米范围。
第4条
西沱历史名镇保护范围内的古街区、文物古迹、传统建筑、街巷风貌、古树名木、山地特征及水系等生态环境均为保护对象。
第5条
西沱历史名镇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传承历史、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利用、分区实施的原则。
第6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西沱历史名镇保护工作,将西沱历史名镇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保护、规划、建设、利用和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加强对西沱历史名镇保护和管理工作的监督。
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西沱历史名镇保护专项资金,每年财政安排不得少于三百万元,并形成适度的年度增长机制。同时通过西沱历史名镇内国有资产收益、争取上级财政支持、接受社会捐赠和吸纳社会投资等多方筹集西沱历史名镇保护经费。
第7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西沱历史名镇保护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保护管理机构),负责西沱历史名镇的保护、规划、建设、利用和管理等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编制和组织实施保护规划;
(二)组织或协助有关机构调查、收集、整理、研究西沱历史名镇民族传统文化;
(三)组织西沱历史名镇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
(四)组织开展西沱历史名镇保护的宣传、教育、培训、学术研究和对外交流;
(五)受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机关的委托,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违法行为。
第8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西沱历史名镇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9条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 保护措施
第10条
西沱历史名镇保护纳入西沱镇总体规划,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保护规划是实施具体保护措施的依据。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保护规划及附图实地设立固定标识,标明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环境协调区的范围界线,并以图示方式将西沱历史名镇保护范围向社会公示。
第11条
核心保护区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和措施进行保护:
(一)坚持整体保护和原址保护的原则,保持西沱历史名镇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自然景观;保持传统街区历史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文物建筑应当完整保留;鼓励对传统建筑进行保护性维修和功能利用,但不得改建或者拆除;与传统建筑尺度协调的新建筑可进行整治和重新装饰,与传统风貌不协调的新建筑应当拆除后按保护规划要求重建;不得新增建筑;维修的建筑不得超过原有建筑的高度,应当严格控制造型与色彩;
(三)各种建筑的维修、改善和装饰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保证建筑形式、体量、风格、色彩以及构造装饰与传统街区整体风格协调一致;
(四)建筑层数控制在两层以内,檐口高度不得高于六米,建筑应当为青瓦坡顶;
(五)云梯街、巷道应当保持原有的视线走廊及空间尺度,不得拓宽或缩小;商业街巷立面应当保持历史样式,不得随意变更街道红线和道路走向;
(六)纳入全县旅游整体规划进行保护、开发和利用。
第12条
建设控制区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和措施进行保护:
(一)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新建建筑。现有部分现代建筑应当进行改造,与核心保护区的风貌相协调;
(二)建筑层数控制在三层以内,檐口高度不得高于十米,建筑应当为灰色坡顶;
(三)各种建筑的维修、改建、扩建和整体装饰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保证建筑形式、体量、风格、色彩以及构造装饰与传统街区整体风格协调一致。
第13条
环境协调区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和措施进行保护:
(一)做好自然环境控制和建设,为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提供良好的保护屏障和景观背景,形成绿化隔离区域;
(二)新建建筑应当按照不影响整个街区景观背景的要求进行控制,建筑层数控制在四层以内,檐口高度不得高于十二米,做到风貌与云梯街街区相协调。
第14条
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禁止使用琉璃瓦、瓷砖、玻璃幕墙等现代建筑材料,建筑色调应当以青、白、灰、木质色、褐色为主。保护范围以外的场镇建设风貌应当吸纳传统建筑的风貌特征、文化内涵等元素。
第15条
西沱历史名镇云梯街内的传统建筑应当实施分类保护,对其中典型的传统建筑应当建档、挂牌;现有空地和拆迁后的空地应当逐步绿化;保护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实行挂牌保护,禁止移栽、砍伐。
第三章 管理与利用
第16条
西沱历史名镇内的文物保护单位按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17条
西沱历史名镇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等工程项目的新建、改建、拆除等,应当依法履行报审程序。
核心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自治县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自治县文物主管部门和保护管理机构的意见。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应当先进行文物调查或勘探,确有文物需要保护的,应当制定文物保护方案,其费用列入建设单位工程预算。
第18条
西沱历史名镇保护范围内传统建筑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负责传统建筑的维护和修缮,不按要求维护和修缮的,由自治县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保护管理机构对西沱历史名镇保护范围内的非国有传统建筑,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19条
西沱历史名镇保护范围内禁止建设新的工业企业,现有工业企业应当逐步搬迁。
第20条
西沱历史名镇保护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保护环境。居民个人和饮食经营者应当采用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煤气、电等清洁能源,禁止直接燃烧原煤。所有排烟装置应当采取消烟除尘措施。
传统工艺确需使用原煤的,经保护管理机构同意,可以限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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