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审查监督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23-03-28 · 共 6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3-03-28
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共 62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预算审查监督,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提高政府预算管理水平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自治区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预算、预算调整和决算,监督预算执行等预算审查监督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3条
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遵循依法实施、公开透明、全面规范、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重要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党委请示报告。
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监督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协助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承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与人民代表大会其他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协同工作机制,共同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工作。
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本级政府预算决算的全口径审查和全过程监管,强化对财政政策的审查监督,重点审查支出预算的总量与结构、重点支出与重大投资项目、部门预算、财政转移支付、政府债务、政府预算收入、预算绩效管理等。
第6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采取听取和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视察、专题调研、专题审议、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决算报告、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以及其他专项报告提出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审议意见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处理情况书面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7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加强对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指导,上下联动,共同做好预算审查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涉及下级人民政府的,可以与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协同开展监督。
第8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组织人大代表参与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发挥人大代表在预算审查监督中的主体作用。 预算草案初步方案、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决算草案的初步审查意见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反馈的处理情况报告,应当印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9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预算审查前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的工作机制。根据需要,可以引入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专家为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提供服务。
第10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监督机制,加强对重点支出和重大项目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的审查监督。必要时,召开预算绩效听证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构建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强化事前绩效评估,严格绩效目标管理,完善预算绩效指标体系,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促进绩效评价结果与完善政策、安排预算和改进管理相结合,将重要绩效目标与预算草案同步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将重要绩效评价结果与决算草案同步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
第11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围绕政府债务限额分配、新增债务规模合理性、债券发行和使用等情况,加强审查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中,及时、完整、真实地编制政府债务,完善并细化相关报告内容。
第12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预算联网监督系统,推进预算联网监督工作,实现预算审查监督网络化和智能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及时、准确、完整地向预算联网监督系统推送财政、发展改革、税务、社会保障、医疗保险、国有资产管理、自然资源管理、统计和审计等方面的数据信息。
第13条
对在预算联网监督以及其他日常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等工作机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情况,也可以按照程序要求其了解核实。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机制,明确办理责任,及时研究处理,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等工作机构反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批复的部门预算和部门决算、本级安排需二次分配资金的分配情况、下达转移支付预算、追加本级部门预算的文件,转移支付分配管理办法抄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每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报送预算收支报表,每季度报送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第14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预算审查监督制度,加强预算审查监督机构、队伍建设,提升依法履行预算审查监督职责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
第1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编制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应当听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所提的意见和建议完善预算草案初步方案。
第1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将预算草案初步方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预算草案初步方案的内容应当满足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重点审查需要。
第17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结合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年度监督工作重点、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审计查出问题等,对有关支出预算和政策开展专题审议。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18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部门预算的审查监督。重点审查监督部门预算贯彻落实党中央方针政策和地方党委重大决策部署情况;部门预算编制的完整性情况;项目库建设、项目支出预算与支出政策衔接匹配情况;重点支出和重大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设定的科学性、合理性情况以及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情况;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等。
第19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在收到预算草案初步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初步审查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研究处理。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初步审查意见十日内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书面报告处理情况。
第20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草案及其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的重点审查内容; (二)预算安排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预算安排是否体现党中央方针政策和地方党委重大决策部署要求,是否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中期财政规划要求; (四)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衔接情况; (五)上级转移支付的使用情况,对下级转移支付,特别是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境地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等的转移支付是否规范、合理; (六)政府债务限额和新增债务规模的合理性、一般债务项目合规性、专项债务项目科学性; (七)预算编制是否合法、规范、真实、完整、细化; (八)上一年度资金结余结转情况; (九)预备费、预算周转金和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安排情况; (十)部门预算草案; (十一)政府采购预算情况; (十二)本级安排的预算资金未分配到部门或者已经分配到部门但是需要二次分配资金的情况; (十三)财政管理与改革的主要措施; (十四)其他需要重点审查的事项。
共 4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