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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地方法规2023-04-14 · 共 4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3-04-14
铜陵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4 条
当前版本
2020-04-10
铜陵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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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镇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与运输、分类处置、资源化利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3条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4条
生活垃圾应当实行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并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5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目标,统筹规划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收运处置设施布局并优先安排用地和建设,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资金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政府派出的办事处、社区公共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工作。
第6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7条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以及无害化处置的政策措施,协调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落实,研究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政策措施。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内容纳入相关规划。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义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农贸市场主办方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商务部门负责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管理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生活垃圾减量、分类管理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知识的普及教育等工作。 文化旅游部门负责从事旅游行业的单位和个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财政、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健康、民政、科技、邮政、经济信息化等部门以及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工作。
第8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的宣传教育,引导居民、村民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行为规范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
第9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生活垃圾分类意识,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
第10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生活垃圾管理规定,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 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依法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11条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鼓励和支持生活垃圾处置科技创新,促进生活垃圾处置先进技术、工艺的研究开发和转化利用,提高生活垃圾处置的科技水平。
第12条
鼓励再生资源、物业管理、快递物流、餐饮服务等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引导督促会员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工作。
第13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二章 源头减量 ​
第14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各类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
第15条
商品生产者、销售者、运输者等应当遵守国家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规定,减少包装性废物的产生。 企业生产、销售、进口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回收。 餐饮、娱乐、宾馆等经营服务单位应当采取环保提示、价格优惠等方式引导消费者减少垃圾的产生,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 在商场、超市、药店、书店等场所,推广使用环保布袋、纸袋和可降解购物袋。
第16条
引导与鼓励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 新建、改建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应当同步配置厨余垃圾就地处置设施;现有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应当逐步建设厨余垃圾就地处置设施。
第17条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带头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提高再生纸的使用比例,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 政府采购应当按照规定,优先采购可循环利用的产品。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节约使用和重复利用办公用品。 ​ 第三章 分类投放 ​
第18条
本市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灯管、家用化学品和电池等; (三)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外的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标准,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处置利用需要予以细化。
第19条
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收集容器配备、更新办法和投放站点、收集容器使用指南,明确收集容器放置、标示、标识要求,并向社会公布。
第20条
生活垃圾实行定时定点分类集中投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段、地点,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收集场所,不得混合投放,不得随意倾倒、抛洒、堆放。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回收; (二)有害垃圾应当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送至有害垃圾回收点,易碎或者含有液体的有害垃圾应当在采取防止破损或者渗漏的措施后投放; (三)厨余垃圾应当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不得混入废餐具、包装袋等不利于后期处理的杂质; (四)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家具、家电等大件垃圾,可以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单位回收,或者投放至指定的回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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