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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慈善万人行促进条例地方法规2023-04-07 · 共 2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3-04-07
中山市慈善万人行促进条例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23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扬中山人 的 博爱精神,打造中山市慈善文化品牌,促进中山市慈善万人行工作开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志愿服务条例》及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以中山市慈善万人行名义举行的活动及其相关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 中山市慈善万 人行是中山市慈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慈善款物筹集活动和巡游答谢活动。 中山市慈善万人行巡游答谢活动每年农历正月十五“元宵节”举办,不能 如期 举办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3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山市慈善万人行及其相关促进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将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 、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山市慈善万人行 相关 工作。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 按照规定的职责开展中山市慈善万人行相关工作 。
第4条
市红十字 会 依照法律、法规接受市人民政府委托, 统 筹推进中山市慈善万人行的相关工作。 市民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对中山市慈善万人行的募捐活动实施监督。 市教育、公安、财政、 卫生健康、 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旅游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 开展 中山市慈善万人行 相关保障 工作。 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和总工会、共青团、妇联、 侨联、 残联、 工商联 等组织应当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开展具有群体特色的中山市慈善万人行工作。
第5条
中山市慈善万人行活动 图形 标志 由市红十字会依法管理,图形 标志样 式的应用规 范由市红十字会制定 。
第6条
鼓励学校等教育机构开展中山市慈善万人行文化教育,培育学生的慈善理念和博爱精神。 鼓励商会、行业协会以及港澳台同胞、华人华侨参与中山市慈善万人行活动,促进中山与其他地区慈善文化的交流、融合。
第7条
鼓励各类民间慈善组织积极参与中山市慈善万人行活动,市红十字会、志愿者联合会等组织者为其提供业务交流、能力提升、自我展示的平台,为民间慈善组织的发展壮大创造条件。
第8条
参与中山市慈善万人行的组织应当对所属的志愿者在活动前进行培训或者服务交流,提高志愿者的服务专业水平,市红十字会应当予以指导。
第9条
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 其他 组织以沙龙、展览、论坛等形式参与中山市慈善万人行活动,创新中山市慈善万人行展示平台。 鼓励宗教界、文化艺术界、工商界、港澳台同胞、华人华侨 等 组织和个人依法 参与 中山市慈善万人行活动。
第10条
市红十字会 应当 在中山市慈善万人行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在市红十字会官方网站公开下列信息,并报送市民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 募集取得的财产 情况; (二)已经使用的 募集取得的财产 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 (三)尚未使用的 募集取得的财产 使用计划。 认捐人签订认捐承诺书或者捐赠协议的,由市红十字会按照规定统一向社会公布。 市红十字会在中山市慈善万人行活动 中 通过各镇、街道 子主题募捐活动 募集取得的财产,由镇、街道筹办活动的组织按照上款规定的时间和信息报送市红十字会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11条
受中山市慈善万人行捐助的慈善公益工程项目,应当标识中山市慈善万人行活动图形标志。 确需改建、拆除受中山市慈善万人行捐助的慈善公益工程项目,募捐方案未规定或者捐赠协议未约定改建、拆除的处理方式的,项目的受益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征询市红十字会和市民意见,有冠名人的慈善公益工程项目,同时应当征询捐赠冠名人或者其直系亲属的意见,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改建、拆除涉及改变受中山市慈善万人行捐助的慈善公益工程项目用途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有关 规定处理 。
第12条
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应当推广使用中山市慈善万人行活动图形标志,传播本市慈善理念和文化,在本市公建标志性建筑、公共图书馆、公园等显著位置放置中山市慈善万人行活动图形标志 。
第13条
市红十字会应当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规定的公益活动范围内设定中山市慈善万人行每年的募捐主题,镇、街道筹办活动的组织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募捐主题范围内设定子主题,并向社会公布。
第14条
市 人民政府 应当 决定 中山市慈善万人行主题曲或者主题组歌, 市属媒体应当进 行宣传推广, 弘扬中山人博爱精神 。
第15条
市红十字会应当建立中山市慈善万人行信息记录系统,对自然人、法人和 其他 组织参与中山市慈善万人行及其相关促进工作的下列信息予以记录: (一)捐赠人名称、捐赠金额等慈善信息; (二)志愿者名称,志愿者的服务时间、内容等信息; (三)表彰与奖励等信息; (四)参与慈善公益活动、文艺汇演等中山市慈善万人行宣传活动信息; (五)其他参与中山市慈善万人行活动及其相关促进工作信息。 市红十字会和负责运营维护中山市慈善万人行信息记录系统的单位应当对中山市慈善万人行及其相关促进工作记录信息及时记录、更新、更正,并且长期妥善保存。
第16条
捐赠人、志愿者等不同意公开自己姓名、名称、金额、服务时间、内容等记录信息的,不得予 以 公布或 者向第三方提供。
第17条
市人民政府 可以 对在中山市慈善万人行活动中表现突出或者有重大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 其他 组织,通过感谢信、纪念章等方式进行答谢回馈。
第18条
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 主管 部门应当组织媒体和文化机构宣传、展示中山市慈善万人行活动。 鼓励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络等市公共媒体定期介绍、宣传中山市慈善万人行,增强全社会自觉参与中山市慈善万人行的意识。 鼓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市公共文化机构展示、传播和普及中山市慈善万人行文化。
第19条
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 其他 组织依法参与中山市慈善万人行 传播 活动。 鼓励国家公职人员和社会公众人物在中山市慈善万人行宣传工作中做出表率和示范。
第20条
中山市慈善万人行募集取得的财产应当用于 募捐 主题 和子主题 的 本市慈善 项目, 市红十字会应当对 中山市 慈善万人行活动募集取得财产的使用进行跟踪监督。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处理;募捐方案未规定或者捐赠协议未约定的, 市红十字会 应当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本市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受中山市慈善万人行捐助 项目的实施主体应当在项目完成后三个月内向市红十字会书面报告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向市红十字会报告一次项目实施情况。市红十字会应当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监督镇、街道筹办活动的组织,每年向市红十字会反馈通过中山市慈善万人行募集取得的财产的使用情况,由市红十字会统一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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