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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地方法规2023-04-25 · 共 6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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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5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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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活动,保障其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宪法、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2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职权。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
第3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4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活动,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5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会议召开日期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常务委员会可以另行决定,或者授权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并予以公布。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6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7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8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副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提出主席团常务主席、执行主席名单草案;
(四)提出需要临时设立的委员会的决定草案和组成人员名单草案;
(五)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六)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稿;
(七)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选举或者补选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
(八)听取和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九)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9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开会日期、地点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代表。
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可以组织代表讨论有关法规草案,征求代表的意见,并通报会议拟讨论的其他主要事项的有关情况。
临时召开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本条前两款的规定,但是应当提前将开会日期、地点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
第10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区组成代表团,驻本市的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代表编入所在区代表团。
各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一人、副团长一至三人。代表团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确定的临时召集人主持。各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小组召集人由代表小组会议推选。
第11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举行前,各代表团讨论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需要临时设立的委员会的决定和组成人员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讨论准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报告征求意见稿和地方性法规草案,讨论选举准备工作,讨论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意见。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需要临时设立的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审议。
第12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需要临时设立的委员会的决定和组成人员名单、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常务委员会主持。
预备会议的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13条
主席团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二)向会议提出议案;
(三)决定议案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四)组织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和有关报告;
(五)决定是否将议案和决议草案、决定草案提交会议表决;
(六)主持会议选举,提出选举办法草案;
(七)确定由会议选举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市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组成人员的正式候选人名单;
(八)决定议案、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和处理意见;
(九)组织宪法宣誓仪式;
(十)发布公告;
(十一)其他需要由主席团决定的事项。
主席团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14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第一阶段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第二阶段会议由推选出的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会议日程;
(二)副秘书长的人选;
(三)表决议案的办法;
(四)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五)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
第15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并可以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
(三)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四)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五)根据主席团授权,处理主席团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常务主席决定问题,由常务主席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16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秘书处设立有关工作机构,负责会议的有关具体工作。
第17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在会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请假报告,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批准。会议期间须向所在代表团提出书面请假报告,经代表团团长同意,报大会秘书长批准。
代表团应当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情况进行监督。大会秘书处负责考勤并向主席团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情况和缺席原因,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每届任期内,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由常务委员会发出终止代表资格的书面通知,并予以公告。
第18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不是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下列人员不是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经常务委员会决定,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二)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人;
(三)其他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
上一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列席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列席人员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会前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书面请假;会议期间须经所在的代表团向大会秘书长书面请假并获得同意。未编入代表团的列席人员,应当向大会秘书长书面请假并获得同意。
第19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可以设旁听席,旁听办法另行规定。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会,设发言人。大会秘书处可以组织代表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大会全体会议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进行公开报道。
第20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举行秘密会议。举行秘密会议,经主席团征求各代表团的意见后,由各代表团团长参加的主席团会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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