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地方法规2023-04-14 · 共 5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3-04-14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4 条
当前版本
2014-04-23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3 条
查看此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健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议事程序,保障和规范其行使职权,根据宪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2条
常务委员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举行会议、开展工作。
第3条
常务委员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
第4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全面加强自身建设,成为自觉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机关、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权力机关、全面担负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的工作机关、始终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
第5条
常务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应当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
第6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期、议程和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第7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加开会议;遇有特殊需要时,可以临时召集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
第8条
主任会议拟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期间,需要调整议程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 会议日程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9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在会议举行七日前,将会议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文件,应当在会议举行五日前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10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和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并可以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调整列席人员的范围。 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组织公民旁听会议。
第11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对议案或者有关的工作报告进行审议时,应当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12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召开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根据需要召开联组会议。
第13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由主任会议确定若干名召集人,轮流主持会议。 分组会议审议过程中有重大意见分歧或者其他重要情况的,召集人应当及时向秘书长报告。
第14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在会议举行前通过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书面请假。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情况应当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公布。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第15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公开举行。常务委员会会议会期、议程、日程和会议情况予以公开。必要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公开有关议程。
第16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会议文件资料电子化,采用网络视频等方式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履职提供便利和服务。
第17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纪要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整理,秘书长签发。 ​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
第18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签署;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签署;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由市长签署;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议案,由提案人共同签署。
第19条
根据工作需要,主任会议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代主任会议起草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第20条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应当同时提出议案文本和说明,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十五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
共 3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