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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23-04-01 · 共 3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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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01
山西省湿地保护条例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修复、利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河流、湖泊、水库、蓄滞洪区等的湿地保护、利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还应当适用水资源管理、水污染防治、防洪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第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负责,加强湿地保护协调工作,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湿地保护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第4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湿地保护规划的编制、湿地利用的监督管理、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文化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湿地保护、修复、管理有关工作。
省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建立湿地保护协作和信息通报机制。
第5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湿地保护、修复、管理有关工作。
第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将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等湿地保护情况纳入同级人民政府综合绩效评价内容。
湿地的保护、修复和管理情况,应当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第7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普及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增强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
第8条
鼓励、支持湿地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和成果转化应用,培养湿地保护专业技术人才,提高湿地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湿地保护、修复。
第9条
对在湿地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管理与监督
第10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确定的本省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结合本省湿地资源状况和自然变化情况,确定设区的市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县级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11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级国土空间规划和上一级湿地保护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湿地保护规划应当与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相衔接。
第12条
湿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且面积二十公顷以上的,可以认定为省级重要湿地:
(一)国家和本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集中分布的;
(二)国家级、省级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的;
(三)鸟类集中繁殖地、越冬地、迁徙停歇地的;
(四)鱼类等水生动物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的;
(五)位于河流及其源头区或者其他重要水源地,具有重要生态功能和生态价值的;
(六)其他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
第13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提出省级重要湿地建议名录以及范围。
第14条
列入省级重要湿地建议名录的湿地信息,由县级人民政府确认;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确认;属于省直单位管理的,由其主管部门确认。
前款规定的湿地信息内容包括湿地名称、行政区域、范围边界、总面积、湿地面积、湿地类型、保护方式、管理机构等。
第15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建议名录的湿地信息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意见。
第16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根据确认的湿地信息和专家评估意见,提出拟认定的省级重要湿地名录以及范围,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并依法向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第17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对省级重要湿地设立保护标志,注明湿地名称、保护级别、保护范围、举报电话等内容。
禁止擅自改变、移动和破坏省级重要湿地保护标志。
第18条
一般湿地的名录以及范围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发布,并报省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第19条
严格控制占用湿地。
禁止占用省级重要湿地,国家重大项目、防灾减灾项目、重要水利以及保护设施项目、湿地保护项目等除外。
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湿地,无法避让的应当尽量减少占用,并采取必要措施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选线审批或者核准时,涉及省级重要湿地的,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的意见;涉及一般湿地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的意见。
第20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省级重要湿地动态监测体系,开展动态监测、评估和预警工作,及时掌握湿地分布、面积、水质、水量、生物多样性、受威胁状况等变化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一般湿地的动态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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