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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23-03-29 · 共 66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3-03-29
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6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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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黄河河道管理与保护,保障黄河长治久安,促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省境内的黄河河道(包括黄河干流河道、沁河干流河道、滩区、滞洪区)及其工程、设施的管理、保护与利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未作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3条
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包括黄河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应当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和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科学划定并公布。
第4条
黄河河道管理应当服从防洪减灾和生态保护的总体安排,坚持科学规划、强化保护、系统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5条
沿黄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黄河河道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加大对黄河河道保护治理的财政投入,解决黄河河道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6条
黄河河道管理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黄河水利委员会河南黄河河务局及其所属各级黄河河务部门,是其管理范围内的黄河河道主管机关,依法行使水行政监督管理职责。 沿黄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黄河河道管理工作。 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自然保护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7条
黄河河道保护治理费用按照政府投入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 鼓励和倡导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以慈善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开展河道保护治理公益活动。
第8条
沿黄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黄河河道保护治理的宣传教育,普及相关知识,增强全民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黄河河道保护治理的宣传报道,营造全社会保护黄河的良好氛围。
第9条
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黄河河道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河道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10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黄河河道保护治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11条
沿黄河各级人民政府和涉及黄河河道管理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以国家发展规划为统领,以空间规划为基础,以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为支撑的黄河流域规划体系,发挥规划对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引领、指导和约束作用。
第12条
沿黄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黄河保护治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国土空间规划。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应当与黄河流域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 沿黄河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和审查涉及黄河河道的城镇、乡村规划,应当事先征求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第13条
沿黄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黄河河务等部门编制滩地利用规划,并征求省级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黄河滩区土地利用、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保护与修复应当满足河道行洪需要,发挥滩区滞洪、沉沙功能。
第14条
省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组织编制黄河河道航运规划,并征求黄河河道主管机关、自然资源部门的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15条
省级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应当配合国家相关部门做好黄河流域综合规划、黄河流域防洪规划等规划编制工作,涉及黄河河道整治、清淤疏浚等内容的,应当征求同级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林业等部门的意见。
第16条
规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严禁随意修改。确需修改时,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整治与建设
第17条
黄河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规范,保障防洪设施和河道工程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支持沿黄河有关人民政府以稳定河势、规范流路、保障行洪能力为前提,统筹河道岸线保护修复、退耕还湿,建设集防洪、生态保护等功能于一体的绿色生态走廊。
第18条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等报送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未经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黄河河道主管机关。
第19条
在黄河河道上修建桥梁、码头和其他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 桥梁的梁底应当高于设计洪水位,并按照防洪和航运的要求,留有足够的超高。设计洪水位由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根据防洪规划确定。 跨越黄河河道的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应当符合防洪和航运要求。
第20条
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架设浮桥,应当符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征求交通运输部门的意见,并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浮桥建设方案报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审批。 浮桥建设运行期间对防洪工程及河势造成影响的,建设运营单位应当及时修复并予以补偿。 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加强对浮桥架设和拆除的监督管理。浮桥的建设和运行不得缩窄河道,浮桥两岸不得设立永久性的桥头建筑物、构筑物。 发展改革、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履行对浮桥的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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