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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旅游促进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3-04-17 · 共 56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3-04-17
长春市旅游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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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旅游需求,打造文化旅游名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关旅游业发展的规划引导、政策扶持、产业促进、服务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本市旅游业发展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创新发展、融合发展、生态优先、安全保障,实现旅游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第4条
本市应当充分发挥生态、气候、人文、历史、工业、艺术、民俗等旅游资源优势,突出中心区位和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特色,结合国际汽车城、现代农业城、“双碳”示范城、科技创新城、新型消费城和文化创意城建设,发展全域旅游,促进文旅融合、产业融合、产城融合,培育壮大产业规模,打响长春特色旅游品牌,提升城市吸引力。
第5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业的组织领导,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建立促进旅游业发展综合协调机制,统筹解决旅游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授权,负责本辖区内的旅游业发展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旅游业发展相关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旅游业发展相关工作。
第6条
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统筹协调、综合指导、公共服务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7条
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制定行业经营自律规范和相关服务规范,引导企业诚信经营,依法开展活动。
第二章 规划引导
第8条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旅游发展规划和本行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和冰雪旅游、避暑旅游、乡村旅游、工业旅游、文化旅游等特色旅游发展和重大旅游项目专项规划,在征求上一级旅游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跨县(市)区行政区域且适宜进行整体利用的旅游资源,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者由相关区域人民政府协商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
第9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
第10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在编制和调整与旅游业发展相关的规划时,应当征求旅游主管部门意见,在土地利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方面,合理预留旅游业发展空间。
第11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旅游发展规划、旅游专项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根据评估情况和公众意见,旅游发展规划、旅游专项规划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12条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旅游资源管理和动态更新机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分类和评价,适时补充、更新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开。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挖掘具有区域特色的红色文化、历史文化、工业文化、地域文化、民俗文化等资源的旅游开发价值,推进文物建筑等旅游资源的盘活利用,推动以文塑旅、以旅彰文。
第三章 政策扶持
第13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旅游业发展情况,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旅游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旅游业发展。旅游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旅游发展规划编制及研究、旅游项目开发及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公共服务设施补助、旅游宣传促销、旅游节事活动、旅游管理与服务、旅游招徕奖补等。
第14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旅游发展规划,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旅游业发展用地,保障旅游重大、重点项目用地需求。
通过优先安排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等措施,鼓励利用荒山、荒坡、废弃矿山等进行旅游综合开发建设。
第15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涉及景区的道路交通、公共安全、环境卫生、供水供电、自然环境和文化遗产保护等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资金给予支持。
第16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金融机构开发符合旅游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和模式,对符合旅游产业政策的中小微企业和乡村旅游项目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创新旅游保险产品和服务。
第17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旅游业投资,鼓励各类市场主体通过资源整合、改制重组、收购兼并、线上线下融合等方式投资旅游业,促进旅游投资主体多元化。培育和引进旅游骨干企业和大型旅游集团,带动旅游规模化、品牌化发展。
第18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促进旅游与农业、工业、商业、体育、科技、文化、教育和卫生等领域的融合,培育旅游新业态,实现旅游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第19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旅游形象推广工作,加强对城市旅游形象和旅游产品的宣传推广。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旅游企业,构建多方参与的联合推广机制,组织制定宣传计划,建立旅游宣传网络,开展旅游推介工作,形成旅游推广合力。
第20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标准体系,完善旅游服务标准化推进机制,鼓励和支持有关社会团体参与制订、修订涉旅标准,并组织开展宣传贯彻和监督检查。
鼓励和支持旅游经营者参与各级旅游标准化试点项目,开展各类旅游标准化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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