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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地方法规2023-04-06 · 共 3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3-04-06
铁岭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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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促进公民实施文明行为, 提高公民思想觉悟、道德水准和文明素养,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和公序良俗的要求,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3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应当遵循党委领导、政府推进、社会共建、全民参与、奖惩并举 的原则,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倡导和治理相结合、自律和他律相结合,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长效机制。
第4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统筹推进 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 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办事 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 规划、计划、指导、协调、检查和考核以及 精神文明建设联席会议 召集工作 。
第5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 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当 按照 各自职责 加强协作,共同 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 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工作日程,确定责任部门和专门人员,推进工作落实。 居 ( 村 ) 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第6条
公民应当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 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牢固树立国家观念,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积极参与爱国主义教育实践活动,尊重和爱护国旗,正确使用国徽,规范地奏唱、播放和使用国歌。 公民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践行市民公约、村规民约、学生守则、行业规范等文明行为规范,积极参与 传统美德、 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
第7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工作、生活、学习、旅游及从事其他活动的个人,应当遵守文明行为规范和文明行为公约、守则。
第8条
在践行家庭美德方面, 自觉 遵守下列 文明行为规范 : (一)传承和弘扬良好家风, 塑造家庭成员诚信品质, 营造和谐家庭氛围; (二)尊敬长辈,赡养 老人 ; (三)夫妻和睦,平等相待; (四)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培养文明行为习惯; ( 五 ) 家庭成员之间相互关爱,不虐待、遗弃; ( 六 ) 其他践行家庭美德的 文明行为规范 。
第9条
在维护交通秩序方面, 自觉 遵守下列 文明行为规范 : (一) 按照道路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 ( 二 )驾驶机动车应当 按规定使用安全带, 规范使用车灯、喇叭,不抢行,礼让行人,避让应急车辆 , 车内人员 不向车外抛掷、抛洒物品; ( 三 ) 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的交叉路口、行经人行横道和积水路段时,应当减速慢行; (四)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时 应当遵守乘车秩序,维护驾驶人安全驾驶,主动为有需要的乘客让座; (五)驾驶电动车应当悬挂号牌,驾驶员、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并在规定道路行驶,不逆行,不乱穿马路,不违规载人、载物 ; ( 六 )按规定停放车辆,不占用消防通道或者妨碍他人通行,不占用无障碍停车位、盲道等无障碍设施,不在公共停车位私设障碍; ( 七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 不 违规乱穿马路,不 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 八 )其他维护交通秩序的 文明行为规范 。
第10条
在维护校园秩序方面,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维护校园环境,爱护教学设施,遵守教学秩序,树立尊师重教的良好社会风尚; (二)教育工作者应当加强师德修养,文明教学,关爱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尊严; (三)学生应当学习践行文明礼仪礼节,尊重教师,友爱同学,自觉抵制校园欺凌行为; (四)其他维护校园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三章 文明行为倡导和鼓励
第11条
在弘扬社会正气 、参与社会公益方面, 鼓励和支持下列文明行为: (一)参加抢险救灾、依法制止违法犯罪等见义勇为行为; (二)无偿献血和依法捐献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 (三)具备急救技能的公民,对需要急救的人员实施紧急现场救护; (四)拾金不昧,主动归还他人失物; (五)参加扶老、助残、济困、助学、赈灾、医疗救助等慈善公益活动; (六)参加全民阅读活动; (七)参加志愿者活动; (八)具备 条件的单位、组织向社会开放自有停车场、运动场和卫生间等内部设施 ; (九)其他弘扬社会正气 、参与社会公益 的文明行为。
第12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下列文明行为表彰激励机制: (一)志愿服务激励机制。对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予以表彰、奖励; (二)慈善公益激励机制。对从事慈善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三)见义勇为激励机制。落实见义勇为伤亡人员保护、优待、抚恤补助政策,尊重、保护、帮助和奖励见义勇为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表彰激励机制。 第四章 不文明行为治理
第13条
文明行为促进 工作 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和 其他组织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 国家 机关 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教育工作者、 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 等 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14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 , 应当通过刊播公益广告,开办文明行为宣传栏目、专题节目等方式,宣传文明行为规范,传播文明行为先进事迹,营造促进文明行为的社会氛围。 户外广告牌、电子广告屏、公交候车亭 、 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建设工地围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刊播、展示文明行为促进公益广告。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15条
在 维护公共秩序 方面 , 自觉 遵守下列 文明行为规范 : (一)举止得体、着装整洁 , 语言文明 、不大声喧哗 ; (二) 观看电影、演出、展览和比赛时,遵守礼仪规范和场馆秩序,不影响他人观看; (三) 等候服务依次排队,有序礼让 , 注意保持一米线安全距离; ( 四 )娱乐、健身时 , 合理 选择 和 使用场地、设施、设备,避免干扰他人; ( 五 )在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 , 控制手机及其他电子设备 外放 音量; (六)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 七 ) 爱护花草树木和公共设施,不得侵占、损毁或者以不恰当方式使用公共设施; (八) 遇到突发事件时,服从现场指挥,配合应急处置 , 不盲目聚集、围观; ( 九 )其他维护公共秩序的 文明行为规范 。
第16条
在维护公共 环境 卫生方面, 自觉 遵守下列 文明行为规范 : (一)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二 ) 不随地吐痰、便溺,不 乱扔 果皮、纸屑、 烟蒂、 口香糖等 废弃物 ; (三) 不在禁止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不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枯叶、垃圾等废弃物; ( 四 )减少生活垃圾产生量,主动将日常生活垃圾按照垃圾分类规范要求,分别投放到相应的分类收集容器内; ( 五 )维护 市容 村貌 整洁, 不在公共设施、树木上乱涂、乱画、乱刻,不随意悬挂条幅和张贴、发放广告传单; ( 六 ) 移风易俗、 文明祭祀, 不 在城市市区 内搭设灵棚和 焚烧 、 抛撒丧葬 祭奠物品,不在殡葬、吊唁场所之外播放哀乐; ( 七 )在公共场所 咳嗽 、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 (八) 不得在城市市区内违规饲养宠物、家禽家畜; (九) 携 犬 出 户的 ,应当 采取 系犬绳等 安全措施,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 , 及 时清理粪便; (十) 开展野外聚餐、宿营、垂钓等户外活动时,自行清理垃圾; (十一)其他维护公共 环境 卫生的 文明行为规范 。
第17条
在文明旅游方面,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和礼仪禁忌; (二)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场所内瞻仰、祭扫、参观时,遵守祭扫制度和礼仪规范,不亵渎英烈,不损害国家和民族尊严; (三)出境旅游应当展现中华美德,维护国家荣誉和利益,不做有损国格、人格的行为; (四)遵守边境地区管理规定; (五)服从景区引导和管理,爱护景区公共设施,保护生态环境; (六)爱护文物古迹,不得在文物古迹上刻划、涂画、张贴,不得攀爬、损坏文物,不得违规拍照、录像; (七)旅行社和导游应当向旅游者告知旅游文明规范,讲解旅游目的地风俗习惯、宗教禁忌等注意事项,引导文明旅游; (八)其他文明旅游的行为规范。
第18条
在文明经营方面, 自觉 遵守下列 文明行为规范 : (一) 经营、服务者应当 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文明服务,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 (二)不违规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 (三) 农贸市场 、早市、夜市应当 保持 环境 卫生整洁 ,经营结束后做到人走摊净 ; (四) 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经营者 应当 保证商品质量,明码实价,不掺杂 使 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计量失准 , 不强制交易 ; (五) 不违规排放油烟,不乱倒餐厨垃圾; ( 六 )不在商业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 超标 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 ; (七) 出租车等营运车辆不拒载、甩客、故意绕道行驶以及利用对讲设备谈论与工作无关事宜; ( 八 )其他文明经营 的 行为规范 。
第19条
在维护社区和谐方面, 自觉 遵守下列 文明行为规范 : ( 一 )不占用公共空间、公共设施; 不乱搭乱建, 不在公共走廊、楼梯间、阳台外、窗外、屋顶等空间悬挂或者堆放物品; (二)不得侵占、损坏公共绿地; ( 三 )控制家庭室内活动 和装修 噪声,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 四 )规范有序停放车辆 ,不得影响其它车辆通行;电动车 在指定位置充电; ( 五 )不从建筑物向外抛掷、抛洒物品; ( 六 )与邻里和 睦 相处,互帮互助, 依法、友善处理矛盾纠纷; ( 七 )其他维护社区和谐的 文明行为规范 。
第20条
在维护医疗秩序方面, 自觉 遵守下列 文明行为规范 : (一)遵守医疗机构有关就诊、治疗、检查的规定,听从工作人员指引,配合开展诊疗活动,保持诊疗场所的整洁和安静; (二)患有传染病或者与传染病患者密切接触人员,依法配合相关检验检疫、隔离治疗、健康管理等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三)尊重和理解医护人员,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不得扰乱医疗秩序; (四)医护人员应当关心爱护、平等对待患者,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同意权,保护患者隐私,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五)医护人员应当遵守临床诊疗技术规范以及医学伦理规范,不得对患者实施过度医疗; (六)其他维护医疗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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