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汕尾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3-04-04 · 共 49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3-04-04
汕尾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牢固确立人才引领发展的战略地位,强化现代化建设人才支撑,全方位培养引进用好人才,推进新时代人才强市建设,为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沿海经济带靓丽明珠和现代化滨海城市建设提供智力支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才引进、流动、培养、开发、评价、使用、保障、激励和服务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者专门技能,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对社会作出贡献的人,是人力资源中能力和素质较高的劳动者。
第3条
促进人才发展应当坚持党对人才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人才引领发展战略地位、全方位培养引进用好人才、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弘扬科学家精神的原则。
第4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符合本地区实际需要的人才发展专项规划,并将人才发展列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指标,构建完善的人才发展政策体系和服务体系,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
产业、科技、教育、文化旅游、卫生健康、自然资源、城市建设、乡村振兴等专项规划和各类重大科研或者工程项目立项论证,应当将人才发展作为重要内容。
第5条
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的统筹协调、宏观指导、督促检查,组织实施重大人才政策和人才工程。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监管、市场监管、医疗保障、金融监管、政务服务数据管理、投资促进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沟通配合,强化人才服务保障,做好有关人才工作和本行业系统内的人才队伍建设。
第6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才发展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作为财政支出重点领域予以优先保障。
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发起设立人才发展基金,为人才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和保障。
第7条
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人才需求调研 HYPERLINK "https://www.pkulaw.com/lar/40facdda3ee5c49edcc8762e8bcb9f6cbdfb.html?tiao=1&keyword=%E5%90%88%E7%90%86%E8%A7%84%E5%88%92%E4%BA%BA%E6%89%8D%E8%B5%84%E6%BA%90" \t "https://www.pkulaw.com/_blank" ,作出人才需求总体预测,合理规划人才资源。 鼓励用人单位根据自身发展需求自主开展人才需求预测,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才供需预测分析研究。
第8条
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宣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积极开展人才政策宣传活动,推广汕尾人才工作品牌,选树人才服务发展示范案例,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人才发展氛围。
第9条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人民团体、职业学校、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等举办或者参加人才峰会、行业峰会、学术会议、专业论坛、技术研讨等人才交流活动。
第10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人才发展促进表彰奖励制度,对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人才或团队,以及在人才发展促进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人才引进与流动
第11条
人才引进应当以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注重靶向引才和柔性引才,优先引进高层次创新型科技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
人才流动应当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主导作用,破除所有制、地域、行业等制约,促进人才资源有效配置和合理流动。
第12条
市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人才分类标准,定期发布急需紧缺人才目录,确保人才引进与产业、岗位需求的紧密对接。
第13条
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创新管理方式,做好人才编制规划。
第14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发挥在对接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高水平人才高地的区位优势,积极承接粤港澳大湾区人才和产业、科技成果转移,在技术交易、科技金融等方面给予支持。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聚焦重点产业创新需求,制定和实施人才计划,绘制人才地图和引才图谱,引进符合产业发展的创新创业团队、高层次人才、技术技能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
对引进急需紧缺特殊人才和具有突破性技术的创新创业团队,可以在引进程序和支持政策等方面实行一事一议。
鼓励用人单位发挥引进人才的主体作用,引进高层次人才、技术技能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
鼓励和支持企业引进境外人才和境外留学人员,提供相应的工作、生活等便利。
第15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征集岗位,举办招聘活动,优化招聘服务,并可以在人才密集地区建立招才工作站,开展驻点引才工作。
第16条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职业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社会服务机构、企业、技术研发和公共服务平台等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通过项目合作、技术引进、联合研发、顾问指导、兼职返聘等方式柔性引进人才。
对柔性引进并符合特定条件的人才,按照规定给予财政资金补贴。
第17条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经所在单位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离岗或兼职创办科技型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在离岗期间保留人事关系。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职业学校聘请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科研和技术技能人才担任兼职教师或者兼职研究员。
第18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灵活多样的乡村人才引进机制, HYPERLINK "https://www.pkulaw.com/lar/d236f00e27b07875274d2267f2d07457bdfb.html?tiao=1&keyword=%E4%B9%A1%E6%9D%91%E4%BA%BA%E6%89%8D%E5%BC%95%E8%BF%9B" \t "https://www.pkulaw.com/_blank" 畅通人才引进和回流渠道, HYPERLINK "https://www.pkulaw.com/lar/d236f00e27b07875274d2267f2d07457bdfb.html?tiao=1&keyword=%E4%B9%A1%E6%9D%91%E4%BA%BA%E6%89%8D%E5%BC%95%E8%BF%9B" \t "https://www.pkulaw.com/_blank" 吸引优秀人才参与乡村振兴。 鼓励和吸引产业、科技、教育、文化旅游、卫生健康、规划建设、法律服务等方面的人才向乡村流动,为服务乡村的优秀人才在当地的居住、子女入学、父母养老、社会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 人才培养与开发
第19条
人才培养开发应当以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加强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遵循人才成长规律,坚持德才兼备,培养科学精神,全面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提升技术技能水平和创新创业能力。
第20条
教育、科技、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高等学校在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大学生创业就业等领域的政策支持。
鼓励高等学校建立健全人才培养机制,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重视对人才科学精神、创新能力的培养培育。
鼓励高等学校结合本市经济发展需要和人才需求趋势,设置特色学科、专业和研究、实训平台。
共 3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