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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地方法规2023-04-14 · 共 7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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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4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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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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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和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2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第3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
第4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大会审议议案,讨论、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
第5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认真履职,积极参加大会的审议、表决和选举等活动,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6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在当年年底或者下年年初举行。会议召开的日期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常务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主任会议,可以另行决定,并予以公布。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7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8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9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应当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确认新选出代表的代表资格;
(三)提出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四)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五)组织代表进行视察、调研、培训等活动;
(六)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10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书面通知代表,并向社会公告。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法规草案,常务委员会应当进行审议,于会议举行三十日前发给代表。
临时举行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应当及时通知代表。
第11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由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长春警备区召集本选举单位的代表,举行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团长一人、副团长若干人。
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小组召集人由代表小组会议推选。
市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前,各代表团或者代表小组讨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和其他准备事项,提出意见。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12条
代表团团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
(二)组织本代表团审议会议议案和有关报告;
(三)反映本代表团对议案和有关报告的审议意见;
(四)主持在本代表团会议上的询问;
(五)传达、贯彻主席团会议的决定和有关事项;
(六)处理本代表团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13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14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产生,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各代表团团长和有关方面的代表组成。
除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外,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一般不担任主席团成员。
第15条
主席团的主要职责:
(一)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二)领导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三)向会议提出议案和各项决议、决定草案;
(四)组织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有关报告、议案和准备提交大会表决的决议、决定草案;
(五)依法提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领导人员的人选;
(六)主持会议选举,提出选举的具体办法草案;
(七)决定议案、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和处理意见;
(八)发布公告;
(九)需要由主席团决定的其他事项。
主席团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16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本次大会秘书长召集。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后,由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会议日程;
(二)副秘书长的人选;
(三)表决议案和通过决议、决定的办法草案;
(四)代表提出议案截止时间;
(五)需要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17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的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
(三)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
(四)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有关报告和议案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五)可以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有关代表进行专题审议和讨论;涉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时,有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汇报情况,回答问题。会议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
(六)根据主席团的授权,处理主席团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18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关报告和议案,由代表团全体会议或者代表小组会议审议。
第19条
主席团认为必要时,或者由代表团提议经主席团同意,可以召开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大会发言,就有关报告和议案发表意见。
第20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和副秘书长若干人。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市人民代表大会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在会议期间,秘书处可以设立若干临时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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