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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桑干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地方法规2023-04-04 · 共 2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3-04-04
大同市桑干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23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桑干河流域生态修复 与 保护,推进流域生态文明建设, 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桑干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桑干河流域, 是指桑干河干流、支流和水库库区形成的集水区域 所涉及的本市各县(区)行政区域 。
第3条
桑干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系统修复、 统筹兼顾、 协同共治 的原则。
第4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桑干河 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的组织、管理、协调和监督,将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流域生态保护和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5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本行政区域 内水资源管理、河流生态修复与保护、水土保持的统一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 本行政区域 内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 规划和流域内矿山地质环境和林草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能源 、 城市绿化 等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桑干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的相关工作。 流域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应当 协助 上级人民 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 桑干河 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
第6条
桑干河流域实行河长制 ,分级分段依法开展河 流 保护工作。
第7条
市人民政府 根据需要与 朔州 市 、忻州市人民政府建立 桑干河 流域 生态修复与 保护 协同共治 机制, 相互 协调 、解决 桑干河 流域保护中的重大事项,加强与相邻市在共建共治、水资源调度 、 生态补偿等方面的跨区域合作。
第8条
编制城市建设、生态环境保护、水利、林业、农业、气象、旅游等规划,应当与 桑干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规划 相协调。
第9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的需求,科学配置桑干河流域水资源, 修复 河流水系,实行山水林田湖草沙冰系统治理,恢复流域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
第10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环境功能区划和水环境承载能力,依法划定禁止设置排污口的重点保护河段。 排污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入河排污口并安装标志牌。
第11条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划定桑干河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和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
第12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药、化肥等生产资料的使用总量控制,推广节水灌溉、测土配方施肥等技术以及低毒低残留农药,倡导使用生物农药,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农业农村部门加强农灌退水管理,禁止农灌退水入河。
第13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桑干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4条
本条例自202 3 年5月 1 日起施行。
第15条
市人民政府 根据需要 与 朔州市、忻州市人民政府建立桑干河流域生态环境、资源、水文、灾害以及管理执法等监测网络体系和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共同完善生态环境风险报告和预警机制,共同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和重大自然灾害 应急联动机制。
第16条
市、县 (区) 人民政府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应当根据 桑干河 流域内野生动植物资源状况,健全生物多样性保护监督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开展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与评价,建立野生动植物资源数据库 ; 对种群濒危的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环境,采取人 工驯养繁殖(植)或者封育等措施进行恢复。
第17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桑干河流域湿地修复,恢复湿地面积,提高湿地生态系统质量。
第18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桑干河 流域内的水源涵养林、人工湿地、沿河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等生态修复与保护工程建设 。 在 造林绿化工程区 、 封山育林区 和 中 幼林 抚育区 应当采取禁牧措施。
第19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 桑干河流域范围内 矿 山 采空区、沉陷区、矸石山区等区域,实施生态修复,进行综合治理。 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采矿 单位 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给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20条
桑干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 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 倾倒垃圾、渣土,妨碍河道行洪; (三) 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作物; (四) 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五) 未经批准从事 采砂、取土、淘金、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 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等活动; (六)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七)围垦河道;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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