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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电动车管理条例地方法规2023-04-04 · 共 3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3-04-04
大同市电动车管理条例
当前版本
2019-08-09
大同市电动车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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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16
大同市电动车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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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电动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所称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低速载货车、小型低速电动汽车。
第3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车的生产、销售、维修、登记及通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4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电动车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车产品质量、电动车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电动车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发展改革、财政、城市管理、邮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车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生产、销售、维修
第5条
电动车生产者应当加强标准管理和质量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生产电动车。
电动自行车的生产者、进口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生产或者进口的电动自行车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销售。
第6条
电动车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电动车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核实设计最高时速、整车质量、制动性能、外形尺寸等参数,并建立实名制销售台账,确保销售的电动车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7条
电动车维修者应当建立维修台账,在维修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车辆的外形特征与技术参数。
第8条
电动车销售者、维修者应当提供电动车废旧电池更换、回收服务,建立台账,并将收集的废旧电池交由生产者回收利用或者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统一处理。
第三章 登记管理
第9条
电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电动车所有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
(一)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车辆来历证明;
(三)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第10条
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申办登记。
第11条
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不予办理登记。
拼装和擅自改装的电动车,不予办理登记。
第12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更改车身颜色、车身外观、车灯;
(二)加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及其他警用设备;
(三)加装座位、车篷、车箱、支架以及加长车身、加高围板;
(四)改装或者拆除电动车限速装置;
(五)改装、加装动力装置或者充电装置。
第13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电动车所有人申请后,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审核材料,办结登记,并发放号牌;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14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合理设置电动车牌证办理网点,将办理时间、地点、条件、程序等事项向社会公布。
第15条
电动车登记号牌的式样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并监制。
电动车登记号牌、驾驶证工本费的收取,应当严格执行价格部门核定的标准。
第16条
电动车所有权转移、登记内容变更、注销及盗抢备案登记,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17条
电动车驾驶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应当年满十六周岁;
(二)驾驶电动三轮低速载货车的,应当年满十八周岁,并取得机动车D驾驶证;
(三)驾驶小型低速电动汽车的,应当年满十八周岁,并取得C3以上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章 道路通行管理
第18条
电动车应当在取得市、县(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号牌后,方可上路行驶。
驾驶电动三轮低速载货车和小型低速电动汽车上路行驶,应当携带驾驶证。
第19条
驾驶电动车上路行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规定位置悬挂号牌并保持清晰、完整;
(二)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服从交通警察指挥;
(三)遵守通行路段、通行时间的管理规定;
(四)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低速载货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在十字路口有绿色行车区域的,应当在安全行车区域内行驶,不得跨越其他区域行驶;
(五)行驶受阻不能正常行驶时,在可以通行和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临时借用相邻的车道行驶,待行车正常后应当立即返回规定行驶的车道;
(六)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搭乘人应当正确佩戴质量合格的安全头盔。
第20条
驾驶电动车上路行驶时,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驾驶无号牌的电动车,驾驶伪造、变造号牌的电动车;
(二)故意遮挡、污损号牌;
(三)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时最高时速超过十五公里;
(四)逆向行驶;
(五)饮酒后驾驶电动三轮低速载货车、小型低速电动汽车,醉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
(六)驾驶未达到城市快速路规定的行驶速度的电动车驶入城市快速路;
(七)未关闭车门、车箱、围板时行车;
(八)在电动三轮低速载货车、小型低速电动汽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九)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十)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十一)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妨碍安全驾驶的;
(十二)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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