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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爱国卫生条例地方法规2023-04-12 · 共 4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3-04-12
四平市爱国卫生条例
当前版本
2017-12-11
四平市爱国卫生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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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新时代爱国卫生运动,改善卫生环境,预防控制疾病,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提升社会健康治理水平,保障公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运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爱国卫生运动,是指以提高公民卫生素质、改善公共卫生环境、消除危害人体健康因素、增强公民体质为目的的群众性、社会性卫生运动,主要包括卫生城镇创建、健康城镇创建、健康中国行动、城乡环境卫生治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内容。
第3条
爱国卫生运动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调、全民参与、预防为主、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4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爱国卫生运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爱国卫生组织和工作机制,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开展本辖区的爱国卫生运动,并将其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组织本辖区单位和个人参加爱国卫生运动。
第5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以下简称爱卫会);爱卫会实行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成员单位及职责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动态调整;爱卫会办公室设在本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承担爱卫会的日常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以设立专门组织或者确定专人负责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第6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爱国卫生行为规范,参加爱国卫生运动。
第7条
每年四月为爱国卫生活动月,每季度最后一个"双休日"的周六为文明卫生日,全市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第二章 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第8条
公民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树立和践行健康管理理念,主动学习健康知识,掌握健康技能,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提高健康素养,加强健康管理。
第9条
在发生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公民应当遵守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依法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得损害他人健康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10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和实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划,健全健康教育工作网络,开展健康创建活动,营造有益于健康的人居环境。
第11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的技术指导、培训、监测和评价。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宣传传染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意外伤害、病态成瘾行为等防治知识,并对其工作人员开展技术培训。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当为所属区域内的村(居)民提供国家基本公共卫生健康教育服务。
第12条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健康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把健康教育作为所有教育阶段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
学校(幼儿园)应当开设健康教育课程,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加强健康心理辅导,培养学生养成健康行为习惯和生活方式,提高自我保健能力和健康水平。
第13条
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公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推广普及广播体操、工间操等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推动开展公民健身活动,全面提高公民身体素质。
第14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工开展职业健康教育,积极组织开展体育健身活动,保护职工健康。
第15条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设健康教育栏目,开展健康知识公益宣传,引导公民养成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
在发生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卫生防疫知识宣传。
车站、商场、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应当利用电子屏幕、宣传栏等,宣传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内容。
第16条
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及学校、医院、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应当在日常健康教育活动中开展控烟宣传。
第17条
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医院、车站、体育场馆、文化娱乐场所、商场、会场等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除专设吸烟区外,禁止吸烟(含电子烟)。
禁止吸烟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并履行管理职责。
禁止吸烟场所内,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含电子烟)。
第18条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
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三章 环境卫生治理与保护
第19条
城镇环境卫生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道路路面平坦、完好;
(二)公共场所无卫生死角,无乱扔、乱吐、乱倒、乱设摊点等现象;
(三)垃圾转运站、再生资源回收站、公共厕所等公共设施布局合理,垃圾收集容器配置齐全,垃圾收集设施设备实现全面密闭化,生活垃圾运输体系完善,做到日常管理规范、清扫保洁到位、垃圾及时清运、定期组织消毒;
(四)公共绿地定时养护,整洁美观,无垃圾杂物;
(五)河道、湖泊、湿地等水面清洁,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
(六)集贸市场经营区域相对独立,环卫设施齐全,卫生管理规范;活禽交易应当独立设置区域,实行隔离宰杀,并逐步取消集贸市场活禽交易;
(七)居民区干净整洁,无乱堆乱放;
(八)饲养犬只、发布小广告应当分别遵守《四平市养犬管理条例》《四平市小广告发布管理规定》的规定。
第20条
农村环境卫生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路旁、河旁、桥旁等无暴露的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
(二)河道、水塘、水沟等水域无漂浮垃圾;
(三)墙壁、电线杆、门面、树木等无乱贴乱画;
(四)家畜家禽实行圈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无规模饲养家畜家禽;
(五)主要道路两侧和农户门前屋后无乱搭建、乱堆放,建筑材料、秸秆堆放整齐;
(六)道路硬面化,路两侧无土堆、粪堆及污水坑等;
(七)禁止违反有关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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