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大庆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3-05-10 · 共 4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3-05-10
大庆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5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素质和社会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3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倡导与治理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共治相结合、奖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协同推进、群众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
第4条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规划和计划; (二)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三)督促、检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落实情况; (四)督导有关部门受理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建议、投诉和举报; (五)组织开展文明行为先进典型宣传、表彰等活动; (六)开展其他有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5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的要求,推进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具体落实。没有街道办事处的,由相应的社区工作站承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有关职责。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第6条
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支持和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共产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7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传承弘扬大庆精神(铁人精神)。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8条
公民应当树立国家观念,弘扬爱国主义精神,维护国家统一、安全、荣誉和利益,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积极参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建设,树立文明新风,弘扬社会正气,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
第9条
公民应当热爱家乡,知晓家乡历史地域文化,热情礼貌待客,主动介绍民情风俗,宣传大庆精神(铁人精神),展示文明城市形象。
第10条
公民应当弘扬拥军优属、拥政爱民的优良传统,尊崇英雄烈士,尊重、关爱军人及其家属。
第11条
公民应当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维护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第12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将大庆精神(铁人精神)教育作为群众入党、青年入团、少年入队、员工入职的学习内容,定期组织参观铁人王进喜纪念馆、松基三井、铁人一口井等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第13条
在维护公共秩序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衣着得体,礼貌待人,文明用语,在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不得大声喧哗,控制手机、电脑等电子产品的外放音量,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 (二)依序排队,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厢式电梯时先出后进,乘坐自动扶梯依次有序,上下楼梯靠右通行; (三)遵守社交礼仪,自觉遵守公共场所设置的文明引导标识; (四)文明使用公共设施,不得侵占、损毁或者以不恰当的方式使用公共设施; (五)开展文化、娱乐、健身、歌舞、网络直播等活动时,合理选择场地、时间,控制音量,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 (六)其他维护公共秩序的行为规范。
第14条
在维护公共卫生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维护公共场所及公共设施整洁,依法依规分类投放垃圾; (二)爱护和合理使用公共卫生设施,保持公共厕所卫生,遵守无障碍卫生间、母婴室使用规定; (三)不得在树木、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及地面上乱喷涂、乱刻画、乱张贴; (四)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乱扔烟头、果皮、饮料瓶等废弃物; (五)遵守控制吸烟有关规定,不得在幼儿园、学校、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公共电梯等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吸烟,在非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吸烟时注意避开他人; (六)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自觉遮掩口鼻; (七)患有传染性疾病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疾病传播,尽快就医,并自觉遵守有关公共卫生防疫的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和机构的监督管理; (八)其他维护公共卫生的行为规范。
第15条
在交通出行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驾驶机动车按照规定使用灯光、喇叭,借道通行或者变更车道按照规定让行; (二)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停车让行,通过积水路段时减速慢行; (三)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主动让行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车辆; (四)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不得逆向行驶、抢道行驶; (五)在规定区域内规范有序停放车辆,不得占用人行道、消防通道、医疗急救通道,不得妨碍他人通行; (六)车辆上下客时规范有序停靠,不得妨碍他人通行; (七)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和乘坐人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或者佩戴安全头盔; (八)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配合司乘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工作,有序上下车,不得干扰驾驶员安全驾驶,主动为老、幼、病、残、孕及其他需要帮助的乘客让座,不得抢座、占座; (九)爱护和规范使用共享交通工具,在规定区域内有序停放; (十)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不得坐卧、停留、嬉闹,不得随意横穿道路、翻越交通护栏,遇车辆礼让时迅速安全通过; (十一)不得在道路、交通路口向过往车辆或者行人乞讨、散发宣传品、兜售物品; (十二)其他交通出行的行为规范。
第16条
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优先使用节能和可循环利用的产品,减少使用塑料制品和一次性用品,节约资源,减少垃圾产生; (二)不得随意倾倒、抛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三)不得向河流、湖泊等水体倾倒、抛撒垃圾,排放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污水; (四)不得向耕地、园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区域排放排泄物、废弃物及其他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污染物,及时回收农用薄膜、农药包装物等废弃物; (五)爱护花草树木,不得践踏草坪、攀折花木; (六)爱护野生动物,不得违法猎捕野生动物,不得违法交易、运输、寄递、食用、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七)其他保护生态环境的行为规范。
第17条
在文明旅游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宗教信仰和礼仪禁忌; (二)遵守景区秩序,服从景区引导和管理,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 (三)维护景区环境,不得破坏景区景观、植被、地形地貌,不得攀爬、刻画、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坏旅游地文物古迹及其他设备设施; (四)保护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不得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 (五)其他文明旅游的行为规范。
第18条
在维护社区文明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不得违法违规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得从建筑物中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防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 (二)爱护社区公共绿地,不得在公共区域堆放杂物,保持消防通道和其他公共通道畅通,爱护消防设施; (三)不得在公共门厅、疏散通道、电梯间、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不得违规私拉电线、电缆为电动汽车、电动车等电动交通工具充电; (四)在进行装修装饰作业或者开展文化、娱乐、健身、歌舞、网络直播等活动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 (五)文明饲养宠物,按照规定为宠物进行免疫、检疫,携犬出户束绳牵引,即时清除宠物粪便; (六)其他维护社区文明的行为规范。
第19条
在维护乡村文明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遵守村规民约,邻里之间团结友爱,和睦共处,互相帮助; (二)保持房前屋后卫生、整洁,不乱丢乱堆杂物; (三)不得违规建造、改造房屋; (四)圈养家禽家畜,避免干扰他人; (五)其他维护乡村文明的行为规范。
第20条
在树立良好家风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夫妻平等,彼此关爱,互相忠实; (二)自觉履行扶养、赡养、抚养义务,不得实施家庭暴力,不得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孝敬长辈,给予老年人陪伴和精神慰藉; (四)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守法律法规和养成文明行为习惯; (五)其他树立良好家风的行为规范。
共 3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