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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普者黑景区保护管理条例地方法规2023-04-17 · 共 4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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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7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普者黑景区保护管理条例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共 4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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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普者黑景区保护管理条例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共 4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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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普者黑景区(以下简称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景区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景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在景区保护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在景区保护范围内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湿地、历史文化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的还应当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3条
景区保护范围总面积388平方公里,东起双戈线岔路起点,沿新白石岩、上清平至祥启;南起大戛勒至桥头村,沿旧城龙潭至八道哨鱼塘村;西起曰者石坎子,沿摆龙湖(红旗水库)出水大山至曰者狮子山;北起曰者老虎冲,沿官寨岩峰山至 双龙营青草塘。
第4条
景区的保护、管理、开发和利用,坚持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开发有序、永续利用、社会参与的原则,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第5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和丘北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景区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生态保护补偿长效机制。
第6条
丘北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景区保护管理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景区保护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景区保护实行河(湖)长制,各级河(湖)长应当依法履行河湖长职责。
第7条
丘北县人民政府景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景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景区保护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负责景区资源的保护管理; (三)做好景区资源的调查、登记、建档等工作; (四)管理和维护景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五)管理景区内的建设行为及经营活动; (六)负责景区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七)依法征收景区资源有偿使用费等规费; (八)按照批准的权限相对集中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
第8条
丘北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做好景区保护管理工作。 景区保护范围内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辖区内的景区保护管理工作,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入湖河道、沟渠、库塘的日常管护。 景区保护范围内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充分发挥村民自治优势,协助做好景区保护管理工作。
第9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加强景区保护的宣传工作,增强全民保护意识。 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参与景区的保护与开发利用。
第10条
景区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应当保障当地群众的合法权益,调动群众的参与积极性,带动群众共同致富。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第11条
丘北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景区保护规划,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景区保护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喀斯特国家湿地公园、省级自然保护区等规划相衔接。经批准的规划不得擅自更改,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12条
景区保护范围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保护区。 一级、二级、三级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丘北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景区管理机构按照分级保护的地理界线设置界桩、标识。
第13条
一级保护区内沿河两岸及湖泊四周常年洪水位线向外延伸70米的地段规划为湖滨带,涉及村寨的按村庄规划预留湖滨带,具体范围由丘北县人民政府划定。 湖滨带内除建设必要公共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不符合景区保护规划的,应当逐步迁移或者拆除。符合法定补偿条件的,由丘北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第14条
在景区保护范围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工业和其他不符合景区保护规划的建设项目,已经建成的,应当逐步迁移或者拆除。符合法定补偿条件的,由丘北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在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从事前款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景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15条
丘北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景区保护范围内统一规划建设供水、排污、通信、电力等地下管网,完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和垃圾收运处置设施,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第16条
景区保护范围内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周围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不得造成污染和损坏。
第17条
景区保护范围内的餐饮、住宿等经营场所应当配备净化油烟、处理污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并遵守油烟排放、污水排放、垃圾分类和餐厨废弃物处置规定。 景区保护范围内的村民应当建设卫生厕所,不得乱排生活污水、乱堆乱倒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 ​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
第18条
丘北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景区生态环境保护,加大林草资源保护和石漠化治理力度,落实绿化造林、封山育林、抚育管理等生态修复措施。
第19条
景区保护范围内重要水位点实行水位控制:丁家石桥水库常年洪水位1447.17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最低水位1444.50米;双甲山闸常年洪水位1446.78米,最低水位1443.48米;西荒湿地闸常年洪水位1446.40米,最低水位1442.20米;龙泉湖闸常年洪水位1446.40米,最低水位1441.50米。 根据防汛和抗旱实际,水位确需调整的,由丘北县人民政府决定。
第20条
摆龙湖(红旗水库)的水质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22)Ⅰ类水标准进行保护,旧城龙潭、清平水库及一级保护区水域的水质按照Ⅱ类水标准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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