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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学校安全条例地方法规2023-04-10 · 共 57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3-04-10
太原市学校安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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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学校安全事故,保障学生、教职员工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 、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学校的 安全保障与风险防范、学校安全教育与管理、应急 处置 与事故处理 等相关 工作。
本条例所称学校,包括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专门学校。
本条例所称学生,包括前款所列学校的幼儿和学生。
本条例所称学校安全,包括学校及 其 周边和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学生 和 教职员工的人身 、 财产安全以及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3条
学校安全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遵循政府负责、部门配合、 属地管理、 家校协同 、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4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 将学校安全工作 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 辖区内 学校安全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 应当 依法协助当地人民政府 开展 学校安全工作。
第5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 所属 学校 的 安全工作,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市人民政府 民政、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等相关部门负责所管理学校的安全工作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科学技术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管理、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体育、行政审批 服务管理 、房产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 和机构 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校安全 有关 工作。
第6条
工会、 共产主义青年团 、 妇女联合会 、 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 等 团体、组织 应当依法协助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 、志愿者和个人 参与学校安全工作,维护学校安全。
第7条
学校对学生负有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应当按照学生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以及教育特点,建立和完善学校安全管理制度。
学生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 , 根据自身的年龄和认知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8条
学校安全工作经费 应当由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学校安全工作的开展。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 依法 保障学校安全工作所需经费 ,提供其他必要条件 。
第9条
学校应当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加强宪法、法律和安全知识教育。
第二章 安全保障与风险防范
第10条
学校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安全工作制度和安全工作台账,实施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
公办学校主要负责人以及民办学校举办者或者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岗位人员履行相应安全管理职责。
第11条
学校应当制定安全培训计划,对学校负责人、教职员工、安全管理人员、安全保卫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培训。
第12条
学校应当开展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师生进行应急演练。
学校应当在开学初、放假前以及开展集体活动前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新生入校后,学校应当帮助学生及时掌握学校安全制度和规定。
第13条
学校应当建立家校联系制度,及时向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告知学校安全制度和学生遵守学校安全制度的情况,听取学生监护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意见建议。
鼓励学生监护人、家长委员会参与学校安全工作,建立学校志愿者队伍,协助维护校园秩序。
第14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按照规定配备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质的专职安全保卫人员。学校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器材,并根据条件在校门口设置硬质防冲撞设施。
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应当实行封闭管理。学生需要提前离开校园或者 离开 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场所的,应当说明理由并经监护人和学校指定人员的同意。
学校对于确需进入校园的校外人员,应当进行查验登记。进入校园的人员应当遵守学校的安全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管理,不得将非教学使用的易燃易爆、放射性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或者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不得从事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活动。学校安全保卫人员发现进入校园的人员有危害校园安全的行为或者非法携带危险物品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
在上下学期间,应当建立以公安民(辅)警为主导,学校安全保卫人员、教职员工和群防群治力量共同参与的护学岗。学校 安全保卫人员 应当按照要求持防护器械在校门外站立值守。
第15条
学校应当完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加强学校安全信息化、智能化建设,配备具有安全技术防范技能的工作人员。
学校出入口、走廊、食堂、财务室、危化物品储存室、实验室、校门口等重点区域以及公共场所的视频监控应当做到全覆盖、无死角,存储时间不少于九十天;学校应当按照要求设置“一键式”报警装置,并与属地公安机关联网。
第16条
学校的公共场所、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设施设备、教学用品等应当符合安全和环保标准。特殊教育学校的场所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校园内运动场等公共场所以 及教室、宿舍等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经专业机构进行安全、环保检测,并在显著位置公示检测结果。
第17条
学校应当 定期 对校内的场地、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 物进行安 全检查,对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并设置警示标志,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学校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报告学校主管部门和其他 有关 部门。
第18条
学校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按照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并定期检验、维修,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保障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定期开展消防隐患排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学生宿舍、实验室等重点场所应当安装火灾报警装置。
第19条
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通道、楼梯、出入口等容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疏散标志,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在上下课、上下学、课间、集体活动等时段,学校应当安排人员疏导。
第20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校园内道路和通行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根据需要设置规范的交通标志标牌、安全警示牌、停车设施以及减速装置等。
经学校同意进入校园的车辆,应当限速限道行驶,并在指定地点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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