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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促进革命老区振兴发展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23-05-26 · 共 4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3-05-26
江西省促进革命老区振兴发展条例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2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促进革命老区振兴发展,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和井冈山精神、苏区精神、长征精神,传承红色基因,在加快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上作示范,让革命老区人民过上更好生活,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有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革命老区,是指土地革命战争和抗日战争时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创建的革命根据地。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革命老区实行名录制度。革命老区的具体名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并公布。
第3条
促进革命老区振兴发展工作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类推进、各方支持的原则,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和自我发展相结合的机制,以中国式现代化引领革命老区振兴发展。
第4条
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国土空间规划,在先行先试、规划布局、政策扶持、项目安排、资金配置、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统筹解决革命老区振兴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促进革命老区振兴发展主体责任,利用振兴发展扶持政策,制定本行政区域具体措施,提高自我发展能力,加快革命老区振兴发展。 本条例规定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是指革命老区所在地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
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革命老区振兴发展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革命老区振兴发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革命老区振兴发展工作。
第6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资金、项目、人才、科技等方面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 鼓励社会组织动员和协调社会力量参与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投资开发、产业共建、人才培养、科技推广、捐资捐助等途径和方式,支持、参与革命老区振兴发展。 ​ 第二章 基础设施建设 ​
第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统筹革命老区基础设施建设,将革命老区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水利、能源、信息通信等基础设施项目优先列入有关规划和计划。
第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支持革命老区铁路、水路、航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完善综合交通运输网络,推进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支持革命老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和养护,推进县道升级、建制村通双车道改造和公路通村入组工程,加强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和村道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优化高速公路出入口布局。
第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革命老区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完善防洪减灾、水资源配置和河湖生态健康体系,推进大中型灌区建设与改造、中小河流治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和山洪、干旱、地质灾害防治等工程建设,因地制宜实施源头保护和水土流失治理,提升水安全保障能力。
第10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革命老区加强支撑性清洁煤电项目、煤运通道、煤炭储备基地建设;推动石油、天然气管道和配套项目建设;因地制宜发展光伏、风电、生物质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加强输配电网建设,完善抽水蓄能、新型储能等储能设施。
第11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革命老区移动通信、工业互联网、物联网等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数字政府、智慧城市等工程。 ​ 第三章 产业发展 ​
第12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革命老区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优先支持革命老区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园、食品工业加工园区、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农产品冷链物流基地、农产品批发市场;鼓励发展富硒功能农业、预制菜产业等特色农林产业;发展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促进农产品精深加工;支持发展乡村旅游、农村电商,打造森林康养基地,培育革命老区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推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
第1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革命老区提升传统产业、培育新兴产业、布局未来产业,建设有色金属、电子信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现代家居、纺织服装、绿色食品、航空、节能环保等特色优势产业集群,发展壮大数字经济。
第14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革命老区开发区高质量发展,优先支持革命老区创建国家级开发区;支持革命老区采取联合共建、委托管理等形式,与发达地区建设跨区域合作产业园区,设立科创产业园区,建立跨区域合作工作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革命老区建设承接产业转移基地、重大产业项目、特色商品交易中心,申报设立综合保税区。
第1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革命老区发展现代金融、现代物流、研发设计、服务外包、人力资源等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现代商贸、旅游休闲、健康养老、家政服务、体育服务等生活性服务业,推进服务业标准化、品牌化建设。
第16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加强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龙头企业合作,共建具有区域特色的研发机构,开展协同创新;支持符合条件的革命老区创建创新型城市和创新型县(市、区)。 ​ 第四章 城乡协调发展 ​
第1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革命老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加大以工代赈支持力度,加强就业技能培训;支持开展消费帮扶,推进特色农产品产销对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符合条件的革命老区创建乡村振兴示范乡(镇)。
第1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革命老区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建设,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和管护,强化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和种子库建设,优先支持革命老区建设现代农作物良种繁育基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革命老区组织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给予保费补贴支持,提高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
第1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革命老区村庄规划的管理,提高农村村民住宅设计和建造水平,推进农村厕所改造、生活垃圾处理和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管护,因地制宜提高乡村供水能力,确保饮用水安全,实施乡村电气化提升工程,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
第20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革命老区新型城镇化建设,因地制宜发展特色小镇;推进革命老区县城建设,推动有条件的县城发展成为中小城市;实施革命老区城市更新行动,提升城市功能品质;推动革命老区精神文明建设,支持创建全国文明城市。 省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符合条件的革命老区重点城市建设区域性中心城市和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 ​ 第五章 绿色转型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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