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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光明科学城发展促进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3-04-26 · 共 6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3-04-26
深圳经济特区光明科学城发展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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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推动光明科学城建设和发展,打造世界一流科学城,加快以深圳为主阵地建设粤港澳大湾区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光明科学城的范围包括光明科学城总体发展规划确定的区域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扩展区域。
第3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建设粤港澳大湾区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先行启动区的国家战略部署,将光明科学城建设成世界级大型开放原始创新策源地、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核心枢纽、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核心承载区、引领高质量发展的中试验证和成果转化基地、深化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改革前沿阵地。
第4条
市人民政府支持光明科学城加强与粤港澳大湾区内重点科教资源和优势产业集群的协同联动,统筹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布局,强化科技创新源头供给,形成布局合理、功能水平全球领先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集群,推动未来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
第5条
光明科学城聚焦信息、生命和新材料等领域,集中布局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新型研发机构、前沿交叉研究平台和科技支撑服务平台。
光明科学城推动研究型高等院校和研究型医院建设,加强重点学科建设和临床医学研究,提升研究成果产出水平。
第6条
市人民政府统筹推进光明科学城与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等科技创新重点区域的科研机构和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一体化布局,加强光明科学城与东莞松山湖科学城、广州南沙科学城、香港科学园的协同配合、联动发展。
第7条
光明科学城的建设和发展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要求,统筹推进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8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光明科学城开展体制机制创新,在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转化、科技金融发展、人才引进培养等方面先行先试。
光明科学城营造开放包容、协同合作、崇尚创新的环境,建立完善正向激励和容错免责机制。
第二章 治理结构
第9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光明科学城建设和发展的管理机制,明确有关职责分工,统筹推进光明科学城的建设和发展。
第10条
市发展改革、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国有资产监管、市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和税务、海关等单位,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光明科学城的建设和发展。
第11条
光明区人民政府承担光明科学城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社区人居环境整治、公共服务配套供给等工作,为光明科学城建设和发展提供空间保障,营造优质人才服务和生产生活环境。
第12条
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光明科学城开发运营企业,承担光明科学城范围内创新载体和基础设施的投融资、建设、运营、成果转化服务等相关工作。
市人民政府支持光明科学城开发运营企业通过市场化运营,推进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面向国内外各类创新主体开放共享。
第13条
支持各类社会组织依法参与光明科学城社会治理,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14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以光明科学城总体发展规划和光明科学城空间规划纲要为指引,根据市、区两级国土空间规划,立足保障科技创新全链条发展空间,统筹光明科学城范围内详细规划以及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第15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编制光明科学城范围内城镇开发边界外的生态单元规划,按照生态功能提升导向,明确单元内指标管控要求,并作为规划许可的依据。
第16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光明科学城科学装置集聚区内项目选址工作机制,综合法定规划以及其他空间管控要求,建立准入项目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第17条
市人民政府推动光明科学城纳入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范围,在创新平台建设、企业集聚与培育、科技金融服务、人才引进培养、高新区品牌建设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和资金保障。
第18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光明科学城土地出让收入分配、土地整备资金投入安排作出规定,支持光明科学城建设和发展。
第19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光明科学城建设用地需求。光明科学城科学装置集聚区新增建设用地、林地定额指标,探索按照规划期总量管控方式统筹实施,用地用林指标优先保障科学装置集聚区的科技基础设施项目。
光明科学城科学装置集聚区范围内的科研用地,在核算工业区块线用地占比时可以视为新型产业用地。
第20条
光明科学城推行二三产业混合用地,实行科研、生产等主导功能设施与宿舍、商业、公共服务等配套设施混合布局,在不改变主导功能用途的情况下,允许配套设施集中布局并按照主导功能用途供应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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