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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乡村旅游促进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23-04-06 · 共 5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3-04-06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乡村旅游促进条例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乡村旅游资源,保障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乡村旅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乡村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产业发展、服务保障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乡村旅游,是指利用乡村生态环境和民族文化等资源,依托村寨、集镇、山水、田园风光等特色载体开展的游览、度假、休闲、康养、体验等活动。
第3条
发展乡村旅游业应当坚守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凸显黔东南民族风情、农耕文化、山水特色、田园风光,注重保护传承文化遗产和保护修复生态环境,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
第4条
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旅游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乡村旅游发展综合协调机制和激励机制,制定促进乡村旅游发展的政策措施,优化乡村旅游发展环境。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推动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旅游发展工作,做好资源的保护利用、产业发展、安全监管、秩序维护、纠纷处理和文明宣传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5条
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旅游发展的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民族宗教、公安、司法、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林业、水务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分工,做好乡村旅游相关工作。
第6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旅游促进工作纳入各级乡村振兴干部培训计划;鼓励和支持自治州行政区域内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结合乡村旅游建设特色专业,培养实用型乡村旅游专业人才,开展乡村旅游产学研活动。
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引进优质投资企业和乡村旅游人才的激励措施,加强指导服务,对促进乡村旅游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社会组织、各类人才、返乡入乡人员和带头人员给予奖励。
第7条
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推广以生态环境、民族文化为核心的旅游品牌,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
第二章 基础设施建设
第8条
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乡村旅游资源进行普查、评估、登记,建立乡村旅游资源数据库,依法公开乡村旅游资源信息,根据传统村落、民族特色村寨、自然生态、田园风光、历史文化等资源分布特点进行差异化开发。
第9条
编制和实施乡村旅游发展规划,应当遵循保护与开发并重、创意与策划在先、个性与特色兼具的原则,体现本州自然资源、民族文化、农耕文化和历史人文特征。
第10条
州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州乡村旅游发展规划,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州乡村旅游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旅游发展规划。乡村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
组织编制乡村旅游发展其他相关规划,应当根据乡村旅游发展需要,统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在土地利用等要素方面向乡村旅游项目提供政策支持。
第11条
州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发展,统筹以交通、水利和通信等为重点的基础设施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连接各景区、景点、乡村旅游服务中心的道路以及配套的停车场、服务区等纳入乡村旅游交通网络统一建设,乡村旅游发展较为成熟的景区景点,应当设立旅游客运专线或者游客集散中心。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推进驻车点、加油站、充电桩等公共设施建设。
第12条
旅游景区应当按照规划和旅游景区质量等级标准,设置方便旅游者游览的配套服务设施;在醒目位置公示旅游咨询、投诉和救助电话,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设置游览导向、服务设施、区域界限和安全警示等公共信息标识。
第13条
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乡村供水保障、数字乡村建设、人居环境整治、垃圾污水处理、公共服务均衡等工程配置项目布局,实施供水供电、网络信息、消防设施、垃圾污水处理、绿化净化等乡村旅游公共设施建设。
第14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旅游公厕、乡村公厕等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定期组织清理垃圾,开展病媒生物及孳生地清除。景区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建设数量充足的旅游公厕。
第15条
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动乡村旅游产业数字化建设和电子商务平台打造,培育智慧乡村旅游创新企业和示范项目。
第16条
乡村及景区景点的美化绿化,应当体现地方特色,优先使用本地树种和花卉。激励村民进行庭院美化、绿化、净化。
第三章 民宿开发建设
第17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顺应乡村旅游消费体验新需求,引导乡村民宿开发和建设,推动乡村旅游提质升级。
第18条
乡村民宿发展应当坚持特色化、个性化和差异化,规划设计、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市场开拓可以引入乡村民宿品牌成熟经验。
乡村民宿建设可以与康养、研学、运动、露营、科考等业态结合。
鼓励将农耕文化、传统工艺、民俗礼仪、风土人情等融入乡村民宿产品建设。
第19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准确定位、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培育有区域特征和地方特色的乡村民宿品牌。
在环雷公山、月亮山、云台山区域和沿清水江、都柳江、㵲阳河区域,布局发展民宿产业带。
在下司古镇、丹寨万达小镇、旧州古镇、镇远古城、思州古城、三门塘景区、隆里古城、肇兴侗寨、岜沙苗寨、加榜梯田、西江千户苗寨、台江施洞、剑河温泉等景区景点,布局发展民宿群落。
在传统村落、民族特色村寨、蓝莓园、茶园、果园等景观区域合理镶嵌民宿。
第20条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和传统建筑的保护修缮、历史风貌维护、旅游文创开发等,旅游经营者可以依法利用文物建筑和传统建筑开办民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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