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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就业促进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23-02-25 · 共 8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3-02-25
上海市就业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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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推动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扎实推进共同富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就业促进相关服务与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本市坚持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深化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健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坚持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带动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提升就业质量。
第4条
本市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和工匠精神,树立劳动最光荣观念,营造崇尚劳动的社会风尚。
倡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提高就业创业能力。
倡导家庭树立积极就业的理念和勤劳致富的观念,鼓励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积极实现就业。
第5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履行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义务。
第6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促进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将促进就业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就业中长期规划,建立促进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加强资金保障,指导督促各区、各部门落实促进就业各项工作。
区人民政府应当承担本行政区域促进就业工作的第一责任,统筹落实产业拉动就业、创业带动就业、培训促进就业的举措,拓展就业渠道,优化就业服务,加强就业管理,改善就业环境。
市、区人民政府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促进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全面掌握辖区内重点群体就业状况,落实各项促进就业政策措施,做好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完善就业援助工作机制;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就业信息排摸、就业援助、政策宣传等公共就业服务工作。
第7条
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的促进就业工作,加强就业形势调查和分析研判,牵头制定促进就业政策举措,分解落实促进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完善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健全职业培训和就业援助制度,推动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
市、区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商务、教育、公安、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交通、农业农村、国有资产监管、医保、财政、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管理、规划资源、大数据中心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促进就业相关工作。
第8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协助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所联系群体的促进就业工作,提供相应的就业服务,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工商业联合会和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及时向政府及相关部门反映市场主体在招聘用工、稳定岗位、职业培训等方面的需求,并为市场主体提供相关服务。
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就业创业促进机制,采取多种形式为学生提供职业规划、职业体验、求职指导等就业创业服务,增强学生就业创业能力。
第9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开展就业促进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宣传解读,引导全社会树立正确的就业观、择业观,积极实现就业。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加强公益宣传,推广促进就业的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营造促进就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10条
本市推进长江三角洲区域就业创业服务协作,创新人才交流合作机制,推动人力资源畅通流动。
本市按照国家东西部协作、对口支援以及对口合作部署要求,完善劳务协作相关政策措施,支持对口支援、对口合作地区以及中西部地区的农村劳动力、脱贫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异地就业和来沪就业。
第11条
市、区人民政府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政策支持
第12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投资、产业、区域、财税、金融、教育、人才等政策对就业的支持,强化与就业政策的协调联动,拓宽市场化社会化就业渠道,增加就业岗位,优化企业用工保障服务,提升就业质量。
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完善国有企业考核评价机制,将促进就业工作情况纳入对国有企业及其领导人员的考核评价内容,发挥国有企业吸纳就业的引领示范作用,吸纳带动更多就业。
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制定、完善相关政策,发挥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主渠道作用,扶持和鼓励中小微企业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岗位。
第13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等部门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当发挥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就业质量高和就业带动能力强的项目。
第14条
本市推进制造业重点产业体系建设,开发更多制造业领域技术型、技能型就业岗位,吸纳技术技能人才高质量就业。
本市推动传统服务业变革,促进新兴服务业发展,提升服务业吸纳就业能力,创造更多就业机会。
本市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推进都市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培育引导乡村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促进农村劳动力实现就业增收。
第15条
市、区人民政府在重点区域规划建设中应当注重完善人口和就业岗位分布,制定实施符合区域特征的就业创业政策,创新就业服务管理机制,提升就业质量。
支持浦东新区在就业创业、职业培训、人才建设等方面创新探索,将改革经验及时向全市复制推广。
第16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根据就业形势及就业工作目标,合理安排促进就业资金。
财政、税务、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依法落实就业创业税费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劳动者按照规定缓征、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等。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应当依法落实就业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劳动者按照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创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
第17条
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引导金融机构完善普惠金融服务,扩大普惠金融覆盖面,为企业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岗位提供融资便利。
本市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作用,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服务;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融资扶持力度,培育更多市场主体扩大就业。
第18条
教育、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产业发展趋势,制定与人力资源市场需求相适应的教育政策和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定期开展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就业状况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学校设置专业和确定招生规模的重要依据。
第19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结合重点区域、重点项目、重大工程的规划建设,分行业定期发布紧缺人才目录,聚焦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等先导产业和重点产业,支持企业加大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引进和储备力度。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居住证、户籍及安居政策,吸引更多专业人才、留学回国人员等海内外人才在本市就业创业。
第20条
本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完善失业保险制度,依法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功能。
市人民政府按照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确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动态调整。
第三章 创业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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