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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地方法规2023-05-24 · 共 5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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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30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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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4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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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28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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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健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议事程序,保障和规范其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2条
常务委员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第3条
常务委员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
第4条
常务委员会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省的实施。
第5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6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期、议程和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7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召集或者提前、推迟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8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
第9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订,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期间,需要调整议程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
会议日程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10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七日以前,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11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人,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12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并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调整列席会议人员的范围。
第13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会议,严格遵守会议纪律,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通过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向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书面请假。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列席会议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列席会议,不得无故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会议的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以及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应当通过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向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请假;其他不能列席会议人员应当通过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向常务委员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或者秘书长请假。
第14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分别召开全体会议、分组会议;必要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召开联组会议。
第15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由主任会议确定若干名召集人,轮流主持会议。
分组会议审议过程中有重大意见分歧或者其他重要情况的,召集人应当及时向主任会议报告。
分组名单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拟订,报秘书长审定,并定期调整。
第16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联组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17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公开举行。常务委员会会议会期、议程、日程和会议情况予以公开。必要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公开有关议程。
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举行新闻发布会,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报道。
第18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在确保信息安全的情况下推进会议文件资料电子化,采用网络视频等方式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履职提供便利和服务。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19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20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在会议举行十五个工作日前,提交常务委员会。
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应当同时提出议案文本、说明及其电子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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