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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地方法规2023-01-15 · 共 76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3-01-15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共 76 条
当前版本
2006-10-08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6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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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2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第3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4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省行政区域的实施。
第5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职权。
第6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勤勉尽责,积极参加审议、审查、选举和表决等活动,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
第7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在第一季度举行。会议召开的日期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另行决定或者授权主任会议决定,并予以公布。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可以临时召集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8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9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10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四)审议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 (五)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11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应当组织代表进行专题调研、集中视察,了解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推进情况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听取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意见,为代表参加会议依法履职作准备。
第12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法规草案发给代表。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通报会议拟讨论的主要事项的有关情况,并可以组织代表研读讨论有关法规草案,征求代表的意见。 临时召集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第13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团根据需要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
第14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 预备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15条
预备会议决定下列事项: (一)选举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 (二)通过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 (三)通过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决定议案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届中组成人员有变动的,适时在预备会议上调整。
第16条
提交预备会议表决的有关事项,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提交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表决的有关事项,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17条
预备会议召开前,各代表团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18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次会议预备会议选举的主席团主持。 主席团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召集并主持,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后,由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从主席团成员中推选常务主席若干人、大会各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若干人。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大会副秘书长人选、会议日程、表决议案的办法、会议期间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以及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
第19条
主席团认为必要时,可以召开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大会发言,就议案和有关报告发表意见。
第20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重大的专门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汇报情况,回答问题。会议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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